民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G向J汇款211,260元,附言为:“购买G基金二份申购费”。G向广东科技公司汇款1,535,400元,附言为:“M基金”。后二份盖支付基金(即G基G金)登记在B名下,分两个账户,每个账户各7,000份。M基金82.5万份登记在G名下。后G登录G公司会员平台并修改相关密码。律师
J向G出具承诺书,载明:兹由投资人G投资盖基金魔盒股权82.5万股,盖支付股权14万股,现申请赎回,总计连本带利壹佰玖拾肆万叁仟贰佰伍拾元(1,943,250元)。该款每月分期付款,另原投资150万元,租赁3年红旗车转换成上海大通7座汽车,至年底前交付。J还向G出具便条,内容分别为:825000×2.05=1,601,250;积分盈利部分10%,825000×(2.05-1.85)=165000×10%=16500;基金管理费8250;14万×1.8=252000。后J陆续支付G共计1,616,505元。2018年1月1日,催要款项事宜,双方发生纠纷,G向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中山派出所报警,民警到场进行了处理。
G经J介绍购买基金,为此两次支付款项,其中一次直接支付给G公司,另一次虽向J支付,但J之后将该笔款项转入公司,两笔款项金额与G及B的基金购买价相符。G提供的证据及其自述,均可以反映出在G的投资过程中,J未收取G的报酬,且基金均登记在G及B名下,相关的会员密码均由G自行设定。双方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律师
J告诉G,广东有一家实力及发展前景非常好的高科技公司目前正在谋划上市,该公司上市后,其发展规模、盈利能力及股价将成倍大幅提升,收益十分可观,并表示其可以替G操办购买该公司的原始股即M基金等一切事宜。若G购买的原始股达到一定金额,该公司还会向G提供一辆红旗牌轿车的三年免费使用权。同时J还向G表示,该公司将在一年内上市。若该公司在G购买原始股后一年内不能上市,则G可以向该公司申请赎回投资,该公司不仅会退还G的投资款,还会支付G一定的投资收益。
G汇款后,未收到J所称的相关公司出具的投资凭证及红旗牌轿车,亦未与J所称的相关公司签订投资合同。J所称的公司没有上市迹象,故G找到J要求还款。J向G出具单据,承诺G的投资连本带利为1,943,250元,并承诺之前未交付G使用的红旗牌轿车转换成上海大通7人座汽车。之J计归还G1,616,505元,剩余326,745元至今未还。G认为其基于J的介绍购买了公司的基金,而该公司并无上市的迹象,故G要求赎回基金。J出具承诺书的行为属于第三人债务加入的行为,且J也履行了大部分的承诺义务,故G有权要求J支付剩余款项。律师
J辩称:B系G的配偶,G与J相识是经过B及其朋友的介绍。当时G知晓J购买了理财产品,故向J进行咨询。J在与G及B的沟通过程中,从未承诺过公司会在一年内上市,以及不上市可以申请赎回投资。G与B自行决定购买盖支付及M2个基金。211,260元是B委托G支付给公司的,由于这是第一次付款,B不熟悉操作流程,故由G汇款给J,再由J将该笔款项支付到G公司。对这笔款项,B开设了2个账户申购盖支付基金,每个账户各申购7,000份。
1,535,400元是G为申购M转账的款项,当时G熟悉了操作流程,所以是直接转账给基金公司的。G开设了1个账户,申购了82.5万份M基金。以上账户都在G及B的实际掌控之下,密码只有他们自己知道。2G带着几个社会人员将J围困在办公室内,要求J对2个基金申请赎回,赎回后的金额做分期付款。所以J不得已写下了承诺书和计算表。计算表载明了,M基金赎回后,实际取得的款项应扣除几笔费用,所以G是明知及确认后台到账金额并非是简单的赎回单价乘以赎回份数的。律师
该承诺书只是对赎回的时间节点下对赎回单价、赎回份数及总额的确认,并非是对G应得金额的确认。盖支付基金在B名下,G无权就申请赎回事项委托J。而且,由于B就该基金自行进行了合约申请,导致股权被锁定,基金处于封闭期,除非公司上市否则不能赎回及转让,所以即便委托请求成立,J也不能完成对盖支付基金的赎回,故其就盖支付基金作出的赎回承诺是无效的。J出具承诺书后,对M基金做了5次赎回。操作中需要输入密码,该密码是二重密码,都是G控制并随时修改的,故每次J要打电话给G问密码后再进行操作,而G在J每一次操作后又会对密码进行修改。
操作过程中,由于赎回需要时间,所以是先将G的M积分(非购物积分)转让给J,J先行垫付款项给G,J再慢慢提现的。所以积分转让的时间与J转账给G的时间基本对应,但是与赎回的时间不对应。M基金赎回后的实际返还金额为1,616,505元(具体计算方式为:赎回单价乘以赎回份数,再扣除购物积分、平台管理费、赎回提现手续费),J已经分期将该款支付给G。J认为,本案构成委托,但不构成委托理财代理。构成委托的内容是J帮助G申请赎回,且该委托是无偿的。律师
G答复称:B确系G的配偶。G是按照J的指令转账付款的。G汇款后,J告知已为G办理购买G基金和魔盒基金手续,因G与B系夫妻关系,故J将G基金登记在B名下,魔盒基金登记在G名下,并告知G可以在G公司网站的会员平台查询购买相关基金信息并可以修改公司设定的初始密码。后G登录该平台并修改相关密码,但G至今未收到J所称的相关书面合约和投资凭证。
关于J出具的承诺书,载明的内容为对M基金、盖支付基金的赎回。从J书写的便条可以反映出,基金的后台到账为1,666,500元,该款项为赎回价值1,691,250元扣除积分盈利16,500元及基金管理费8,250元后的余额。该便条系J在出具承诺书时一并向G出具,故G应当明知后台到账金额并非仅仅是赎回单价乘以赎回份数。J辩称承诺书只是对赎回的时间节点、赎回单价、赎回份数及总额的确认,并非是对G应得金额确认的意见,予以采信。律师
双方间就基金赎回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J已经将G赎回基金后的提现款项支付给G,故委托事项已经完成。关于盖支付的股权赎回,因该股权登记在B名下,且目前无法办理赎回事项,故即便委托成立,亦不能实际完成。(2018)沪0117民初490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