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与投资公司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签订《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鉴于Y拟投资购买宁夏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中心平台上发行纪念章类的交易品种,基于投资公司作为宁夏文交中心战略合作伙伴的优势,Y委托投资公司就Y提供的资金提供管理服务。Y自愿将其自有合法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金额为300万元,本次资金运作总额2,500万元整。律师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Y应向投资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委托资金,收款账户户名为文化传播公司,并由投资公司将该等资金转入宁夏文交中心的交易系统上交易账户。Y知悉并同意,投资公司将持有如下数个委托管理账户,并以该等账户(一致行动人账户)加总的委托资金总额为基数,投资于宁夏文交中心的产品以获得投资收益,并以委托资金总额获得的总收益按比例分配到关联账户,据此计算Y应得的投资收益。
投资公司应当每月向Y提供委托管理账户的资金、交易和持仓品种和现金收入情况,以使Y及时了解委托管理的相关情况,但是Y应当予以保密,且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从事交易。委托管理期限暂定为14个月,具体自Y委托资金汇入投资公司指定委托管理账户并通知投资公司之日起算。Y向协议约定的委托管理银行账户内汇入300万元。律师
投资公司月度报告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Y,报告名称为惊蛰纪念章投资基金2号月度报告,月度报告的时间跨度为一至二个月,报告的基金产品概况中表明基金简称为惊蛰纪念章2号,基金总份额为2,210万份,基金管理人为投资公司。基金总额跌至20,921,880元,基金净值低于成立日净值。报告中表示市场流动性不足,现阶段难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变现实现退出,管理人已经在数月前开始为基金的安全退出寻找有效途径。基金总额跌至18,128,461元,管理人表示退出方案初步明确,将于近期开始实施,但仍需要一段时间。基金总额跌至10,623,755元,管理人表示退出方案涉及“管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创收用以弥补本基金浮亏”以及“配合纪念章平台改革调整,对纪念章平台上现有产品积极运作,盘活存量资产”。律师
Y询问纪念章方案,投资公司向Y提出延长委托期限10个月的方案,预计下半年逐步回款。若不同意该方案,投资者可以提出更好的能够增加流动性拿回投资的方案。Y询问可否在合同结束时返还本金,投资公司答复盘面没有流动性拿不出来,所以才费劲变章为钱,有钱早就分给大家,投资公司找了别的资源准备消化手里的章。Y与投资公司C以微信方式联系。Y询问合同差不多到期了,有什么计划。C表示有两种解决方案,一个是最近宏图三胞收南京文交所有关的,另一个是新章换老章的方式,有回款按照比例逐步回投资人本金,如果投资人自己有门路也可以取货消化变现。
在这个藏品投资上投资公司垫资盘活操作的资金近千万(因为不动作就是等死,采取措施就有流通希望),如果藏品投资能逐步收回,现垫资部分也是需还给别人的。Y向C提出方案,认为现金是首选,如果不行,比较快速解决的方案就是西半山的原始奖励。C表示再想一下有没有能变现的方式,即使折价给Y变现也很差,接盘人太少。律师
投资公司认为,投资公司是宁夏文交中心的投资人会员,可以向该中心申请发行纪念章产品。此次项目的运作资金总额实际为2,210万元。投资公司向金望公司采购纪念章,将1,875万元付给金望公司,金望公司提供羊首小银章,由宁夏文交中心审查后实物入库。Y与宁夏文交中心签订协议、鉴定、挂牌后将权益落实到一致行动人账户。按照交易规则,三分之一的纪念章按宁夏文交中心指定的价格流通市场,发行价格低于采购价,为每套375元,发行价与采购价的差额是运作成本。三分之二的纪念章进入一致行动人账户。
双方的微信记录反映双方对项目的现状进行了沟通,讨论如何进行结算。双方对实物处理的善后问题进行了沟通,不存在本金返还的说法,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对于项目的委托也持续至今,合同期满后,Y没有明示终止委托。投资公司在投资过程中,根据宁夏文交中心的打新规则,按照打新价格认购了双色猴铜章等其他投资品种,该部分品种由宁夏文交中心分配认购,且认购后获得盈利,该部分投资品种也属于Y在内的全体投资人所有。律师
《资金委托管理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已经向Y披露了投资风险,双方均应按约履行。Y认为投资公司未进行合同约定的投资操作,但其长期接受了投资公司提供的月度报告,在微信记录中也屡次与投资公司商讨退出方案,可见其对于投资公司操作投资款的事实是清楚的,投资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Y300万元投资款投入羊首小银章项目,并按期向Y提供了月度报告。
投资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确有未按照合同履行的情形,包括将投资总额变更为2,210万元,将Y300万元投资款作为银章采购款而未投入委托管理账户,在操作过程中变更一致行动人账户的行为。律师
根据合同约定,Y授权投资公司对委托管理账户及其资金拥有独占及排他的管理和执行权,投资公司有权独立的根据市场行情、交易情况以及技术趋势等对委托管理账户及其资金以及其他相关活动进行投资、交易、管理、控制、运营、划付及决策,而根据月度报告,投资公司向Y披露了基金总份额为2,210万份,该投资项目在投资初期处于增值的状态,则投资公司对账户和资金的管理和运营方式的改变并未造成Y等投资人的损失,也并非投资亏损的原因,在此种情形下,投资公司未按约履行的管理行为仍然属于其根据授权独立的进行管理账户及资金的范畴。
《资金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交易不活跃导致纪念章退出宁夏交易平台,导致交易品种无法变现时,双方对纪念章产品进行实物交割。微信记录显示,在委托期限到期之前,双方即对投资亏损的前景有所预料,投资公司披露了流动性不足变现困难的事实,并提出了一些补救方案,告知Y可以取货消化变现,故委托期限到期后,投资公司并非不与Y结算,而是在投资亏损的情况下与Y沟通协商方案,至于其提出的实物结算方式,虽然羊首小银章未退出宁夏交易平台,但是交易记录和价格走势反映出小银章确实存在成交价降低、交易不活跃而变现困难的情况,此种情况下投资公司持有的大批量小银章必然变现困难,大量抛售将进一步造成全体投资人利益受损,投资公司提出以实物分割的方案并无不当。律师
投资公司提供的初始账户实物和资金明细、鉴定费、托管费等相关证据,证明了其主要资金操作的事实,投资公司对于资金的使用并未构成根本违约,Y要求投资公司返还全部本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Y的全部诉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Y的全部诉讼请求。(2017)沪0118民初1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