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B通过微博私信邀请V进行古琴投资,由B进行古琴买卖赚取盈利。V分十次向B转账共计50万元,B称“明年春拍四成收益没问题”。B告知V“你那50目前滚出8万多了”。B告知V“你本金50,回报共计12……”,V回复B称本金和收益继续放在B处进行投资。V因急需用钱投资其他项目向B催要资金,B于同日向V授权的其父李德一的银行账户转账40万元。B称急需用钱。V通过银行账户向B汇款20万元。V向B要求收回全部投资款。律师
双方确认投资关系终止。因V向B催款,B回复V短信,称“我三月中左右回国,你在我这里大概还有55左右,回来我先给你45,剩下的过了春拍再给你……”,并经V回复确认。V催要投资款未果。B向V银行账户转账还款40万元。
V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即B,由受托人在市场上进行古琴买卖,为委托人赚取利益,双方的行为符合民间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予以认定。B称“我三月中左右回国,你在我这里大概还有55左右,回来我先给你45,剩下的过了春拍再给你……”,系其对V投入资金结算结果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过后B仅在本案诉讼中向V支付40万元,应承担给付剩余款项的民事责任。律师
B辩称投资理财收益不到10万元,向V所称的55万元系记忆有误,但其事后未向V提出更正。B认V给付的20万元款项属借款,而非V认为的投资款。B已将此款纳入资金结算明细中,V以B自认的资金结算结果为凭主张权利,与法有据。双方委托理财关系终止后,B拖欠V投资款项,至今未付,理应偿付V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7)沪0114民初873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