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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岳父理财款,离婚不肯归还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N与N妻系夫妻关系,N妻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未准予离婚。M是N妻父亲。N妻曾经将自M存折中合计5万元取出后交给N,并向N说明是M交给N委托理财的款项。律师

N与N妻在协商离婚过程中草拟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记载了债务“男方帮助女方父母理财连本带息138,000元,由男方承担”。另在N与N妻谈话中也确认了欠“A万、M5万、B2万”、“按5%计算利息”等内容。

N诉称:N通过女儿N妻将5万元交给M,由M委托理财。现N不再要求进行委托理财,M同意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5,000元。

M辩称:N与N没有当面签订过或口头达成任何形式的借款或委托理财协议。N确实自N妻处拿到过5万元,收到时间大致在年初和年中,但该5万元不排除是N妻自己的收入,N妻慌称是其父亲M给的委托理财款,目的是为了隐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N是N妻的父亲,N妻起诉离婚,在法院尚未对N、N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前,N起诉要求N独自承担债务是帮助N妻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律师

第三人N妻述称:对N要求N返还本金5万元及利息无异议。N是N妻的父亲,钱是N委托N妻在存折上取款后交给N的,N妻明确告诉N该款是M交给其委托理财的。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书及谈话录音中,N均确认了该笔欠款的存在。该款是交给N委托理财的钱款,应由N归还。

N妻将5万元交给M,向M告知了钱款系其父亲M委托M理财的款项,且在与N妻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草稿和谈话中,M均未否认M有5万元的理财款及利息在其处的事实。N通过其女儿N妻将钱款交给M委托理财,在委托理财关系终止后,M应当将钱款返还N。根据M与N妻草拟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记载和录音证据,可以证明M认可欠N5万元委托理财款及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因N并未要求N妻承担还款责任,故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本案中由N承担还款责任,至于该款是否属于N与N妻的夫妻共同债务,不属本案处理范围,由N与N妻在离婚过程中另行解决。(2017)沪0113民初18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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