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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境外理财产品,亏损要求退赔

谢先生和外资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代客境外理财协议,约定由外资银行向谢先生提供代客境外理财服务。就其选中的外资银行代客理财的股票挂钩结构性投资,签订认购申请书,外资银行承诺谢先生交付等值于两万美元的人民币,投资用于购买外资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的发行人为该银行的伦敦分行。

境外产品品发行人的信用评级AAA+,最低投资额为壹万美元。后来谢先生交付了相应的人民币后购买了上述产品,外资银行出具交易确认书,确认谢先生已经成功认购外资银行的上述理财产品。后来谢先生购买的产品亏损,他认为认购申请书的最低投资额和自己最终交付给银行的投资总额均未达到银监会2007年5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投资范围的通知》所规定的法定标准。

外资资银行的代客理财业务属于明显的违规,要求宣告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返还人民民币拾万元,赔偿相关利息损失。监管机构将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的首字缩写)产品的投资范围分为股票、基金、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等。律师

由于QDII产品的对象不同,产生的风六个条件,投资境外股票时,需满足销售金额不低于三十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在内的六个条件;投资境外基金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投资境外结构性产品时,应选择或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以上或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在这起纠纷中,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境外结构性理财,规定单一客户起点销售不能低于三十万人民币的强制性规定并非针对该理财产品。

就本案来说,谢先生购买的是境外结构性理财,而不是境外股票,故而没有三十万元的强制性规定,而且这份法律文件只是部门规章,对于认定合同无效,必须是违反法律和行政性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性法规,不符合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就算是违反银监会的这份通知,也不会产生刷给你发签订的认购申请书无效的法律后果,所以双方之间的协议是有效的。

对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适用范围的甄别。以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较为集中的金融领域委托合同为例,金融业受国家严格监管的行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领域的理财产品种类也日益多样化。特别投资境外资本市场时,国际金融的危机对国内投资者的影响日益加重。当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亏损时,往往以签订委托理财合同违反相关规定为由,要求确求最初的理财合同无效,从而挽回损失。

对于谢先生的损失,沈洁律师表示非常遗憾,我们也希望他能够挽回损失,但目前来看,就本案而言,他的损失只能自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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