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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中对赌协议的法律问题

所谓“对赌协议”,就是收购方(包括投资方)与出让方(包括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所以,对赌协议实际上就是期权的一种形式。

现在的风险投资者几乎都要求相对方签订对赌协议。对赌协议实质保障风险投资者的利益,出让方(包括融资方)拒绝签订将无法获得投资。因此,对赌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极有可能是显失公平或者规避法律的条款,对此,一旦发生争议,上述的条款应当被如何认定?律师

甘肃省高院于最近的判决对于上述条款持否定态度,此案中的争议对赌条款为“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甲方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如果甲方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偿,如果甲方未能履行补偿义务,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

甘肃高院认为,由于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故认为上述的增资条款“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应属无效。

其次,在现实中有时会涉及到对控股权的对赌,可能设定如果截至某时点拟上市公司未达到相应条件,则企业控股权就可能发生变化。控股权对赌由于对企业控制权的变更将会产生重要影响。基于此,对赌协议有可能使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和存在不确定性,并可能导致公司管理层变化。许多创业者由于没有完成对赌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不仅自身的股权被严重削弱,还有可能最终被净身出户。太子奶在风险投资过程中遭遇三聚氰胺事件,创始人李途纯在2次对赌中均失败,最后被董事会除名而净身出户,甚至险些遭到刑事追究。律师

所以,对赌协议虽然能给创业者带来巨大的资金流,但是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虽然甘肃省高院的判例对于VC界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中国非判例法国家,对赌协议也依然是风险投资者们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一环。

本文由范律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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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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