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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支付密码是不是支票必要记载事项

奶牛场签发付款行为农行上海市崇明县建设支行的支票一张,票面载明: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签章处加盖奶牛场财务专用章、投资人季锦昌印章;收款人、支付密码均为空白,奶牛场将该支票交付给奶牛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龚某。龚某将该张支票交付吴某用以支付所欠货款。律师

吴某持该份支票,在收款人处补记为其本人,向银行提示付款,并在被背书人栏加盖其个人印章,银行因“支付密码错或未写支付密码”遭退票。

吴某称其系经营部业主,经营部与奶牛场新垦奶牛场之间存在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奶牛场多次派龚某、龚某某等人到吴某处购买复合地板、模板、木门等材料。经由他人代转,吴某收到了奶牛场另行签发的支票一张,金额为60,000元,除收款人栏为空白外,其余事项均已载明。吴某持票至银行提示付款时,因欠缺支付密码遭退票。后吴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请判令奶牛场支付票据款60,000元。律师

奶牛场辩称:其与吴某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买卖合同关系,吴某未提供真实的对价给奶牛场,不符合《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故吴某获取支票的方式不当;支票确系奶牛场签发,系奶牛场因建筑工程所需,应工程承包人龚某对外付款的要求,签发给龚某,并与其明确约定,对外债务应由龚某以自己的财产优先支付,如用支票付款则须经得奶牛场许可,该张支票签发时,收款人栏为空白、支付密码亦未填写,属于《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故该张支票应属无效。

现奶牛场发包给龚某的工程已经结束,且已与龚某结清工程款3,320,000元,故吴某应向龚某主张该笔钱款,否则奶牛场构成重复付款,庭审前,奶牛场与龚某取得联系,龚某亦称吴某主张的欠款应该由龚某个人负责。律师

《票据法》允许出票人先行签发支票,交由他人依事先的合意补填支票,以减少交易上的困难,这就是空白票据产生的原因。基于空白支票的可流通性,在欠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被补充记载之前,出票人及其他有关的票据债务人虽然不承担完全现实的票据债务,但其应当承担基于该空白票据的签发而产生的预期票据责任,承担该空白支票一旦被补充记载完全所应负票据责任的担保义务。

涉案支票记载省略了实际的收款人,后被补记为持票人暨吴某,根据《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持票人补记的内容合法有效,吴某享有票据权利。《票据法》第十条所指的对价关系是指持票人获得支票的对价,关键在于持票人取得支票的合法性,持票人可以从票据记载的直接前手处取得,也可以从未在支票记载的第三人处取得。

本案中,奶牛场认可其与龚某之间存在工程承发包关系,认为吴某主张的货款系与龚某之间发生,在奶牛场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系恶意取得支票的情况下,本吴某系从龚某处通过真实交易关系取得支票,故对奶牛场以支票上记载的其与吴某之间的直接前后手关系不存在、吴某未支付对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义务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律师

针对支付密码的空白,支票的支付密码是随着票据交易的日趋频繁,金融行业为便于对支票真伪的辨识而设置的选择性技术手段,持票人无法通过票面记载事项来确定其所持有的支票是否已经设置了支付密码。根据《票据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支付密码并不属于支票必要记载事项,故支付密码记载与否并不影响支票的效力,持票人亦无审查支票是否设定支付密码的义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支票未记载支付密码或密码错误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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