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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质量有问题能否在票据案件中同案处理

国际贸易公司向礼品礼盒公司送货红色和黑色皮料若干,礼品礼盒公司作为出票人向国际贸易公司开具银行转账支票1张,收款人为国际贸易公司,金额为31,692元,用途为货款。国际贸易公司开具上述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贸易公司将系争支票向银行承兑时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票。律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礼品礼盒公司作为付款人出具票据,负有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据款的义务,因此,国际贸易公司要求判令支付票据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国际贸易公司为礼品礼盒公司供货,其与礼品礼盒公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给付对价而取得支票符合我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礼品礼盒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国际贸易公司)付款的责任。支票到期因账户存款不足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有权行使追索权。

对于礼品礼盒公司提出的质量异议抗辩,由于本案是票据纠纷,质量问题属于基础关系方面的抗辩,故礼品礼盒公司对于质量的异议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礼品礼盒公司对此可以另行诉讼。律师

礼品礼盒公司提起上诉称:礼品礼盒公司订单中明确约定皮料的门幅为1.5米,但国际贸易公司所交付皮料的门幅为1.37米,不符合订单的要求,度量单位也与约定不符,收到货物次日发现货物问题后即向国际贸易公司提出异议,但国际贸易公司拒绝换货,遂导致本案纠纷,原审法院将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拆解,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国际贸易公司原审全部诉请。

国际贸易公司称:国际贸易公司根据礼品礼盒公司的要求供货,礼品礼盒公司验收后交付了本案系争支票,在国际贸易公司向礼品礼盒公司索要货款之前,礼品礼盒公司亦从未就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礼品礼盒公司可否以买卖合同中国际贸易公司所交付的货物与约定不符为由行使票据法上的抗辩权,从而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根据该条规定,与国际贸易公司具有买卖合同关系的礼品礼盒公司(票据债务人)可对国际贸易公司(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前提为,国际贸易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律师

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国际贸易公司的主合同义务为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有权,现双方当事人对于礼品礼盒公司已收到国际贸易公司交付的货物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可以认定国际贸易公司已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礼品礼盒公司不具备行使票据法上抗辩权之前提条件,不得拒绝履行其付款义务。

关于礼品礼盒公司可否以交付的货物与约定不符为由进行票据法上的抗辩,礼品礼盒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向国际贸易公司出具票据,双方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票据法律关系,二是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由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的买卖合同以及国际贸易公司所交付的货物是否与约定不符,均不属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礼品礼盒公司可依据基础法律关系另行诉讼。律师

现国际贸易公司已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具有真实交易关系,故国际贸易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至于票据原因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亦不能导致国际贸易公司票据权利丧失的后果,故礼品礼盒公司不得以票据原因关系中的事项对抗国际贸易公司行使其票据权利,礼品礼盒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将不可分割的法律关系不当拆解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2014)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94号(2014)闵民四(商)初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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