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工业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一张,付款人为工业公司,收款人为实业公司,汇票金额1,200万元,开户银行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案外人物流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根据实业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实业公司以工业公司开具并由其背书的1,2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用于提前支付物流公司与实业公司间合同的货款。律师
物流公司委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收款,因实业公司存款不足遭退票。物流公司向静安法院以票据追索权纠纷起诉工业公司,法院判决工业公司支付物流公司票据款1,200万元,并支付以1,20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工业公司承担。
工业公司与物流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物流公司放弃民事判决书的利息,工业公司向物流公司支付共计12,098,800元。工业公司向实业公司发出催款函催款,但实业公司至今未付。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工业公司向实业公司出具商业承兑汇票的行为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工业公司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律师
工业公司系主动出具商业承兑汇票,有明确的汇票到期日,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现实业公司未到庭应诉,假使实业公司获得利益真伪不明,工业公司作为主动给付方,应当对“没有合法依据”的给付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实业公司收取工业公司的汇票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在工业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欠缺给付原因的情况下,工业公司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难以支持。
工业公司上诉称:其出具涉案汇票是为交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由该公司为实业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后,将涉案汇票返还其公司。但实业公司未依约返还涉案汇票,将该汇票交付物流公司,以致造成其损失。其为实业公司支付了拖欠物流公司的货款,实业公司取得了系争款项的利益,该利益取得没有合法依据。律师
二审法院认为工业公司诉称的不当得利,并不属通常汇款时账号、户名等书写错误所致,工业公司向实业公司交付汇票系其主动行为所致,不存在实业公司非法取得涉案汇票据此,应当认定工业公司向实业公司交付涉案票据,必然有其目的和原因,工业公司应当以其当初的目的等原因与实业公司发生的实际交易行为,所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现工业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本案权利,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业公司存在不当得利该节事实。(2014)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729号(2013)浦民二(商)初字第12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