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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用支票结算,支付密码错误有权追索票款

广告公司诉称:橱柜公司开具金额为70,000元、上海银行支票,并由其股东范广交给案外人沈某,用于支付工程款。因沈某挂靠广告公司对外承接广告安装业务,并与广告公司结算确认尚欠广告公司材料款计70,000元,故其将上述支票交付广告公司用于结清欠款。广告公司在该支票收款人一栏补记自己的名称后,向银行提示付款,但银行以支付密码错误而退票。广告公司催讨票款未果,请求判令:橱柜公司支付广告公司票款70,000元及利息。律师

橱柜公司辩称:未发生过业务关系,不清楚广告公司如何取得涉案支票。但对支票由橱柜公司开具,范广自至今是橱柜公司公司股东之一的事实没有异议。

广告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

一、企业工商登记材料,证明范广系橱柜公司的股东之一;

二、民事裁定书、欠条及证明各1份,证明范广因欠沈某工程款,而被沈某诉至法院,后因沈某未交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三、《户外广告制作安装合同》、《挂靠施工协议》、结算书及支票换回欠条说明各1份,证明沈某挂靠广告公司,并以广告公司名义承揽上海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制作安装工程;2沈某与广告公司结算后确认尚欠广告公司管理费及材料费共计70,000元;沈某以涉案支票支付广告公司欠款,并收回欠条;

四、支票及退票通知书各1份,证明广告公司持票提示付款,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律师

橱柜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橱柜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橱柜公司开具的支票及退票通知均不持异议,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并不清楚。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案中,橱柜公司签发的支票记载内容完整,系有效票据,橱柜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律师

广告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系合法取得票据,橱柜公司对此未举证予以否认,故广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遭退票后,有权向橱柜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橱柜公司支付票款及相应利息。广告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照《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橱柜公司偿付广告公司上海力壮广告有限公司票款70,000元和利息。(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1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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