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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款被他人诈骗,与票款追索系不同法律关系

某银行诉称,某银行与纸业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同》,约定,某银行按纸业公司要求对其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纸业公司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前在银行账户存足付款项。纸业公司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35,028,000元,收款人为博发公司,博发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全额贴现并获款项,某银行取得系争汇票。汇票到期后,某银行提示付款,因纸业公司存款不足未兑付。某银行扣除纸业公司银行存款10,508,400元后,要求纸业公司向某银行支付票款24,519,600元,并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博发公司对纸业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律师

某银行为证明其主张,向提供《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同》、商业承兑汇票、《商票保贴业务贴现申请书》、商票承兑汇票现清单、商票保贴确认书、借记凭证、汇票托收拒付凭证、追索函和扣款通知等证据。

纸业公司辩称,系争合同为借款纠纷,受益人不是纸业公司,应由博发公司负担借款的还款责任,不同意某银行诉请;还认为某银行存在审核违规的情况。博发公司辩称,对纸业公司存款不足不知情,博发公司己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案外人,现该案外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己立案,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律师

某银行与纸业公司签订《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合同》约定,某银行给予纸业公司50,000,000元保贴额度,在该额度内某银行同意对符合某银行要求、由纸业公司签发并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贴现利息从贴现之日起按贴现金额和从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实际计息天数计收;某银行有权对贴现的每一张汇票的到期日直接从纸业公司开立的账户中扣收汇票的票面金额。

纸业公司开具付款人为纸业公司、收款人为博发公司、出票金额为35,028,000元、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博发公司收到该商业承兑汇票并背书后,向某银行出具商票保贴业务贴现申请书,对上述商业承兑汇票向某银行申请贴现,博发公司承担7.2%的贴现利率。纸业公司在该申请书上签章确认商业承兑汇票的真实性,并到期无条件向某银行付款。同日,某银行依约向博发公司贴付汇票款35,028,000元扣除贴现利息1,239,991.20元的贴现款项计33,788,008.80元,并取得该商业承兑汇票。律师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因纸业公司账内存款不足某银行未获兑付。某银行向纸业公司发出追索函,要求纸业公司在收函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票款35,028,000元。纸业公司到期仍未付款,某银行按约扣除纸业公司存款10,508,400元。尚余票款24,519,600元,某银行至今未受偿。

纸业公司出具的系争商业承兑汇票所记载的文字内容、形式要件规范准确,系纸业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银行按照与纸业公司的约定,向博发公司贴现支付商业承兑汇票票款,并因此取得票据权利,纸业公司应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向某银行履行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作为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纸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应按汇票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向某银行偿还票据金额和利息。博发公司作为系争汇票贴现承兑人并取得票款,某银行有权依法向博发公司主张权利,博发公司应对纸业公司欠付的票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

纸业公司辩称,本案系借款纠纷,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纸业公司还辩称,某银行审核违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博发公司辩称,其己将所取得的贴现票款支付给案外人,因案外人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己立案,要求中止本案审理。博发公司将票款付予案外人的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博发公司与案外人间的某某是否涉嫌诈骗,亦与本案某银行诉请的票据事实无关。(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56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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