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公司诉称,广告公司向纺织品公司购买成品窗帘,为支付货款向纺织品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2000元的支票,但因书写不规范、支付密码错误而遭银行退票。为此,要求判令广告公司支付该笔票据款。律师
广告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支票确实是广告公司签发的,在给支票时跟纺织品公司讲好等帐户上有钱后会通知纺织品公司解入银行的,但纺织品公司没等通知就解入了银行。广告公司又称支票不是签发给纺织品公司的,也不知道纺织品公司是如何取得系争支票的,双方之间没有发生真实的法律关系,故不同意纺织品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告公司曾向纺织品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2000元的上海银行支票。后纺织品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支票“金额不规范,支付密码错误”而遭银行退票。纺织品公司遂涉诉。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纺织品公司只要持有并出示票据即能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有权要求广告公司按照签发的金额承担付款的票据责任,故纺织品公司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而广告公司针对同一事实作出两种不同的陈述,有违诚信,又无证据支持。据此,依照《票据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广告公司应10日内支付纺织品公司上纺织品公司票据款32000元。(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3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