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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版票据停用,持票人能否追索票据款

王某系木业经营部的业主。木业经营部向展示公司供应板材(胶合板),展示公司确认欠木业经营部板材款10万元。文化传播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支票交与展示公司,展示公司向王某背书交付一张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票用于支付王某货款,票面金额为10万元。律师

王某持该支票在付款期内向银行要求付款时,被银行以“非本行票据”、“旧版票据早已停用”为由拒付。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赔偿王某的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审理中,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王某票据款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文化传播公司辩称,王某与文化传播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系争支票是王某用于支付案外人的工程款,文化传播公司根据案外人的指示将该支票交与展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案外人通知文化传播公司支票过期后,文化传播公司与案外人又进行了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故文化传播公司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律师

文化传播公司开具的支票符合票据的形式要件,虽然版本过期,但仍系有效票据,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王某为证明其基于合法的方式取得本案系争支票向提交了展示公司出具的欠条,在文化传播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王某取得支票的方式合法。

王某作为持票人在支票遭到退票后,有权向出票人即文化传播公司行使追索权。虽然文化传播公司抗辩称其在知道票据版本过期后已与案外人另行支付该笔款项,但文化传播公司与案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影响本案中其票据责任的承担。故对于王某要求文化传播公司支付票据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3)普民二(商)初字第1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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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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