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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的画册还未验收,退票能否要求追索票据款

实业公司和照明公司签订《上海正楷印刷合同》,约定:照明公司(甲方)委托实业公司(乙方)设计印刷产品画册,画册要求为封面250克铜板纸哑膜,内页157克铜板,共计24页,骑马钉,印刷3,000本;合同总价8,800元;付款方式为订立合同当日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000元,产品合格验收当天,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6,800元;交货地点为某号楼第二层;甲方负责印前内容的校核确认及印后验收,以提供给乙方的签字确认样稿为验收依据;甲方对产品质量有任何异议,须在交货当日向乙方提出。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照明公司协商一致将产品画册数量变更为1,000份,合同总价变更为6,800元,照明公司已支付实业公司定金2,000元。律师

照明公司通过网络聊天工具确认实业公司提供的设计样稿,实业公司向照明公司交付产品画册,照明公司接收后开具了票据金额为4,7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一张。实业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后,银行以支付密码错误为由拒绝支付。照明公司确认部分产品画册已投入使用。

实业公司诉称:照明公司委托实业公司设计及印刷产品画册。照明公司收到产品画册后交付实业公司支票一张,金额为4,700元。实业公司持票向银行提示付款,因支付密码错误被银行退票。实业公司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照明公司支付票据款4,700元。律师

照明公司上海瀚金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实业公司提供的产品画册未达到设计要求,且装订方式不是胶装,而是骑马钉,照明公司未验收签字,故照明公司不同意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案中,照明公司签发的支票,记载事项完全,属有效票据,故照明公司作为出票人须按照其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实业公司付款的责任。因此,实业公司要求照明公司支付票据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律师

照明公司辩称产品画册不合格,未向实业公司签字确认,故认为不应支付票据款。但因照明公司已对实业公司提供的设计样稿进行确认,实业公司按照样稿印刷并无不当;实业公司采用骑马钉的装订方式亦符合《上海正楷印刷合同》的约定,且照明公司收货后开具支票支付货款,并将部分产品画册投入使用,故照明公司现以产品画册质量不合格、未验收签字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的意见于法无据。(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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