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展公司作为出票人经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收款人实业公司,金额20万元。该票据背书记载:背书人实业公司、商贸公司、不锈钢制品公司、管业集团、钢铁公司。科技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称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流转过程为实业公司、商贸公司、纸业公司、科技公司。其中,纸业公司、科技公司未在系争银行承兑汇票中背书记载。公示催告期间,钢铁公司申报权利,民事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律师
纸业公司向科技公司购买胶乳,向科技公司交付系争银行承兑汇票。不锈钢制品公司向管业集团购买管坯,向管业集团交付系争银行承兑汇票,管业集团向钢铁公司购买不锈钢制品向钢铁公司交付了系争银行承兑汇票。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建材商行票据交换取得系争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科技公司与钢铁公司、管业集团均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取得本案系争银行承兑汇票系与票据转让人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并给付对价。不锈钢制品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其给付对价取得系争银行承兑汇票。律师
科技公司取得系争银行承兑汇票未作任何记载,科技公司无证据推翻不锈钢制品公司所述,也无证据表明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系争银行承兑汇票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的手段取得。现科技公司未能举证钢铁公司、管业集团、不锈钢制品公司系以不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上述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也无法说清如何遗失系争银行承兑汇票。本案中管业集团取得汇票时间早于科技公司所称遗失汇票时间。
综上,钢铁公司、管业集团、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系争银行承兑汇票合法,其所持系争银行承兑汇票记载完整、背书连续,故科技公司主张要求确认对系争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所有权并要求钢铁公司、管业集团、不锈钢制品公司返还票据或票据款项,难以支持。故而一审法院驳回了科技公司的请求。律师
科技公司上诉称:与案外人潘某某无任何来往,从未向他人交付本案系争票据,票据确属遗失;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建材商行为本案第三人,未查清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系争票据的相关事实,建材商行是否正常取得系争票据需要审查,不追加建材商行参加诉讼会影响上诉人诉讼权利;票据的取得不仅要支付对价,还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建材商行进行票据互换属违法行为,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即便不锈钢制品公司确系从建材商行以及案外人潘某某处取得系争票据,不锈钢制品公司与建材商行、建材商行与案外人潘某某之间均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锈钢制品公司属于明知或应知受让人无权处分而受让,取得票据存在重大过失且不符合票据法规定,依法不能获得票据权利。律师
钢铁公司系通过出售不锈钢制品的交易方式从管业集团取得系争票据,根据钢铁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钢铁公司与管业集团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钢铁公司已实际履行了票据对价的支付义务。管业集团系通过出售管坯的交易方式从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系争票据,根据管业集团提供的购销合同、发票、收款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管业集团与不锈钢制品公司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管业集团已实际履行了票据对价的支付义务。不锈钢制品公司系通过与案外人建材商行进行票据互换取得系争票据,根据建材商行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证人侯某某出庭陈述,可以证明不锈钢制品公司以等额票据互换方式取得系争票据。该票据互换的交易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钢铁公司、管业集团、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转让系争票据的行为不违反票据法的规定。
不锈钢制品公司从建材商行取得系争票据,虽然与票据记载的其前手商贸公司不符,但不锈钢制品公司已举证证明其取得票据权利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且上诉人科技公司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锈钢制品公司取得票据存在重大过失或恶意。律师
建材商行已经作为本案证人出具了情况说明并派员出庭作证,对其将系争票据交付不锈钢制品公司的原由进行了说明,故无须再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若科技公司认为建材商行取得系争票据违法,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2012)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