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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过期,仍可要求返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商贸公司因买卖交易取得一张编号为GA/0101836147、出票人为某(上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某(上海)桥箱有限公司、金额为30万元、付款人为某银行上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争汇票经银行承兑,背书连续。某银行上海支行收到出票人交付的系争汇票金额。律师

系争汇票背书人之一济宁六合公司以汇票被盗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商贸公司在规定期间向法院申报权利,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向商贸公司出具了《关于票号GA/0101836261、GA/0101836147目前状态的证明》。该证明显示,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济宁六合公司诉赵某、高某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中冻结系争汇票,后该案因管辖权被移送该院,该院又续冻两次,在第二次续冻到期后,该院未再办理续冻手续。

商贸公司在收到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交还的系争汇票及其出具的证明后,向某银行上海支行提示付款。商贸公司提示付款时附上述法院证明,另外还附商贸公司自己出具的《延期证明》、《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申请》。商贸公司在《延期证明》中说明所提示付款的票据因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被法院冻结过。律师

商贸公司在《请求返还票据利益申请》中表示,其作为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能够兑付,请求被告在审查后尽快返还票据利益。某银行上海支行向商贸公司退回系争汇票,出具的《拒绝付款理由书》上载明的拒绝理由是“银承已过两年有效期”。

系争汇票为有效票据,原告商贸公司取得该票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收到了出票人交付的汇票金额。《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该规定,应当得到支持。律师

依照《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某支行支付商贸公司票据金额30万元。(2012)徐民二(商)初字第1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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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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