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幼儿园诉称因债务人清偿债务收到安装工程公司签发经收款人背书的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幼儿园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奉贤头桥支行委托收款,收到银行退票通知,理由是账户资金不足。故幼儿园诉至法院,要求安装工程公司支付票据款30万元,并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律师
安装工程公司辩称,不同意幼儿园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无业务往来,安装工程公司向石材公司采购石材,故向该公司签发系争支票支付石材款30万元。现因卓杰公司供应的石材有质量问题,工程尚未结算,故未兑付支票款。
根据安装工程公司的陈述,涉案票据的签发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根据票据的无因性,安装工程公司对基础关系的债权债务具体数额的争议可依法另行解决,不得对抗经背书转让取得票据的幼儿园。幼儿园通过背书取得票据,系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安装工程公司无证据证明幼儿园系非法取得票据,故幼儿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安装工程公司理应按照支票记载的金额向幼儿园支付票据款。
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可主张向银行提交票据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故幼儿园关于利息应予支持。律师
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幼儿园上海奉贤区幼儿园票据款30万元;二、安装工程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幼儿园区幼儿园利息(以票据金额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30日至实际清偿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013)杨民五(商)初字第12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