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装修公司向油漆公司购买油漆。油漆公司共向装修公司提供油漆价值为12万元。装修公司支付了4万元后,向油漆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万元的支票。但由于装修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支票迟迟未能解入银行。装修公司前后三次将该两张支票进行更换。装修公司的两张支票因存款不足而均遭退票。油漆公司多次向装修公司催讨票据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装修公司给付票据款8万元。律师
装修公司辩称,不同意油漆公司的诉讼请求。装修公司公司由案外人M承包经营。M承包经营期间,由于承接上海市崇明县长兴岛御岛娱乐会所和御岛大酒店的装修工程,向油漆公司购买油漆。本案诉争的两张支票虽然由装修公司开具,但款项应由M向油漆公司支付。目前M不支付油漆款的理由是由于油漆公司的油漆存在质量问题,以致于其工程款不能如数收取,油漆公司应赔偿相应损失。另外,双方与M曾作过口头约定,油漆公司将支票解入银行应事先取得装修公司的同意,现油漆公司擅自将支票解入银行,造成装修公司受到了行政处罚,该损失也应由油漆公司承担。
装修公司作为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故油漆公司合法取得诉争票据后,理应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油漆公司要求装修公司承担给付票据款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至于装修公司主张的油漆质量等问题,因不属于本案票据付款请求权的范围,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装修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律师
依照《票据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装修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油漆公司票据款80,000元。(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