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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空白背书,法律上未承认现实中普遍存在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承认支票的空白背书,但在经济交易中,空白背书的的票据在流转中是大量存在的,不能不忽视他们的纠纷。通过对空白背书的补记使得背书连续,才能让获得票据的一方行使票据权利。律师

空白背书,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承认空白背书,而《票据法》否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说明司法开始承认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额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之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称为补记权。

空白背书的补记权不是一种票据权利,而是民事权利。补记权是一种形成权,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是背书人的权利。空白背书没有得到补记前,票据关系尚未成立,补记一旦完成,空白背书成为完全背书,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权利人。背书人的空白背书行为可以理解成授权他人补充记载被背书人。只要背书人将空白背书的票据投入流通,就可以确定他将被被诉人的名称授予他人补记。
民法上的授权是可以撤回的,但票据的流通性是无人可以阻拦的,如果允许空白背书的背书人对补记的授权人以撤回,影响票据的安全性。所以对被背书人的授权应当是不可撤销的授权。
律师

空白背书的行为人对持票人授权未加以限制,交付票据的行为就意味着同意持票人在票据日后的流转中将补记权授权给他人。在背书人处合法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受让人在票据上补记自己为被背书人;也可以取得空白背书票据后又将票据交付给他人。背书是一种资格授予行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背书人只能觉得自己的后手是谁,但对于后手又将票据转让给谁,是没有办法掌控的。只要票据上的记载和签章前后衔接,背书就被认定为连续。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承认空白背书,但空白背书在票据流转中是存在的,只有对空白背书的补记使背书连续,才能行使票据权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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