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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手续费过高,投资人要求返回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张H通过银行转存方式向其期货资金账户入金80万元。交易结算单和期货客户资金清单显示,期间手续费403,586.50元,平仓盈亏为-392,655元,当日结存及期末权益均为3,758.50元。张H期货资金账户通过银期转账出金3,748元。律师

张H期货交易合约类别为22项,22项交易合约种类的手续费收取标准在交易期间未发生过变化。

张H请求判令期货公司赔偿全权代理期货交易而产生损失及手续费共计796,252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上述损失的利息损失。

,张H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期货公司受其委托,根据其指令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其承担。律师

张H自述签订系列合同后未保留合同文本,未记录登陆查询方式和相关密码,未主动了解具体交易情形,上述情节均说明张H作为期货投资人未尽基本谨慎义务,未合理行使期货经纪合同关系中的知情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张H称与期货公司签订过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等文件已明确载明期货交易风险巨大,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客户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张H手书对上述风险告知等相关内容已阅读并完全理解,同时签名确认,应视为期货公司已尽到上述内容的告知义务。律师

即便如张H所述,期货公司工作人员L在经办过程中有全权代理的意思表示,或掌握了张H的期货交易密码,但因张H对期货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全权代理事项应属明知,故其不符合表见代理中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条件,表见代理法律关系不成立。

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问题,在本案《期货经纪合同》订立时,张H在空白《手续费收取标准》表格上签字,其行为应视为对期货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确定手续费标准的授权。

在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张H在近一年的期货交易过程中,从未就手续费问题向期货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双方均确认本案实际发生的手续费标准未进行过变更,故不能认定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标准违反了当事人约定。张H虽主张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过高,因本案所涉相关手续费标准并未违反期货监管规定。律师

张H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构成全权代理,期货交易的亏损应由其自行承担,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亦不违反相关监管规定。

张H提出上诉称:张H没有向期货公司下达过任何交易指令,张H账户内的所有交易都是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操作的,且交易过程存在严重的恶意频繁交易的情况,故该交易损失不应由张H承担。

张H在期货公司提供的系列合同上签名后交给期货公司盖章,但期货公司从未将合同文本交付张H,也没有将登陆查询方式和相关密码交付张H,张H对期货交易的情况完全不清楚。

张H在空白手续费标准表格上签字,双方对手续费没有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惯例收取手续费,期货公司收取手续费过高,应予以调整。律师

期货公司辩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期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及任何员工均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进行交易。L作为期货公司客户经理明确知晓上述规定,向公司承诺在客户张H的业务中不存在违规开户、全权委托等违法违规行为。张H已经确认了所有的交易结算单,表明其对所有的交易及相关费用的确认。张H在期货经纪合同中已经书面确认其知晓交易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巨额损失。

二审中,张H提供了号码为1340139**的手机回复给张H手机的短信记录,证明该号码手机系L所有,其账户系委托期货公司工作人员L操作。

短信内容为:现在我把我的想法跟你说一下,一次性跟你解决十万元,给你作为补偿我实在想不出我能够承担更多的理由,这已经是我的底限,操作期货本身就有风险,没有人可以包赢,我最大的责任可能只是介绍了一个操盘手导致了你账户亏损,但这不是我想要的结果,至于你说的佣金问题我自己期货公司的佣金只有九千。律师

期货公司期货公司质证认为,张H没有证据证明该短信是L发的,短信内容系L个人行为,与期货公司无关。张H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短信系L所发,且该短信的内容也不能证明其与L之间存在全权委托,仅能够说明L介绍操盘手操作该账户,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H与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是否存在全权委托关系。张H称与期货公司签订了全权代理合同和利润分成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

在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员工L否认存在全权委托的情况下,仅根据张H二审中提供的手机短信的内容,也难以据此认定其与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员工L之间存在全权委托的约定,故张H主张其与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存在全权委托关系,要求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律师

关于期货交易手续费问题,在本案《期货经纪合同》订立时,张H在空白《手续费收取标准》表格上签字,其后,张H账户在近一年的期货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均按照一定标准收取手续费,张H从未就手续费问题向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提出过异议,且并无证据证明期货公司收取的手续费标准违反行业惯例,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张H虽主张期货公司期货公司手续费收取标准过高,但无证据证明。(2015)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 (2015)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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