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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盘跌停无法强制平仓,损失由客户承担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S与期货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约定以风险率来计算期货交易的风险。风险率的计算方法为:风险率=客户持仓保证金/客户权益*100%。当风险率达到100%,期货公司向S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S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15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在开市后立即自行平仓。否则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0。律师

在交易过程中,因发生交易行情急剧变化,导致客户风险率达到120%时,将通过电话方式向S发出追加保证金及强行平仓通知,S应当在30分钟内补足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否则对S的部分或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

由于市场原因导致ZHENG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落款甲方处加盖期货公司公章,乙方处有S签字。

期货公司对S期货账户的期货合约Ag1306强行平仓,因该合约于该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期货公司将S期货账户的期货合约Ag1306强行平仓成功,平仓价格每手4,853元,成交20手,交易手续费101.91元。

S的期货账单显示:期间入金503,000元,期间出金185,000元,期间手续费400.38元,可用资金-73,582.88元,持仓保证金0,持仓盈亏-397,675元,本日总盈亏-391,495元,本日权益-73,582.88元。律师

所谓穿仓是指因期货市场行情变化导致亏损,在客户保证金余额不足的情况下,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或平仓,利用期货公司自有或其管理的资金维持现有头寸或继续开仓交易,直至保证金全部亏损,账户权益出现负值的情形。

因期货交易所采取“当日无负债”的交易结算制度,穿仓必然导致期货公司为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垫付资金,即为穿仓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律师

通常情况下,期货交易损失的责任承担应当遵循过错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

穿仓是透支交易所造成的最为严重的后果,触发透支交易的时间节点对穿仓责任的认定至关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根据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水平,应认定S出现持仓透支的起始时间点为4月15日。S认为期货公司伪造交易所保证金数据的意见,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证,不予采信。

其次,当S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已经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了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律师

第三,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期货公司曾与S就持仓透支协商一致。事实上,本案的持仓透支是期货市场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波动所致。但出现持仓透支后,S对合约Ag1306的走势判断失误,出于投机性考虑,仍未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最终造成了穿仓损失,对穿仓的发生具有过错。

第四,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出现持仓透支时,期货公司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但因合约Ag1306连续两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且根据系争合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应由S承担。故S认为因期货公司未及时强行平仓导致穿仓,损失应由期货公司自负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期货公司对穿仓没有过错,S未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等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发生穿仓,由此造成的穿仓损失,期货公司有权向S追偿。律师

宣判后,S不服,上诉称:4月11日、4月12日其期货账户的风险率已达100%,此时期货公司就应强行平仓,而不应迟至4月16日。期货账户穿仓的原因系期货公司对交易风险失控的不作为所致,其期货账户的风险率在穿仓之前已经超过100%,但期货公司未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损失应由期货公司承担。

S主张4月11日、4月12日其期货账户的风险率已达100%,此时期货公司就应强行平仓,而不应迟至4月16日。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根据S期货保证金账户情况,其账户出现持仓透支的起始时间点应为4月15日。故在2013年4月15日之前,S账户风险率虽已达100%,但尚未发生持仓透支,在期货公司已经履行追加保证金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未在此期间强行平仓不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或者客户交易保证金不足,符合强行平仓条件后,应当自行平仓而未平仓造成的扩大损失,由期货公司或者客户自行承担。

故在此期间S账户产生的盈亏应由S自行承担。S主张期货公司在4月12日应强行平仓依据不足。强行平仓是期货公司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在出现持仓透支时,期货公司已经及时采取了强行平仓措施,因系争期货合约Ag1306连续两日开盘即跌停未能成交,故期货公司对于S账户透支及穿仓损失并无过错。律师

根据双方合同也约定,由于市场原因导致期货公司无法采取强行平仓措施产生的损失,应由S承担。持仓透支是由于期货市场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剧烈波动所致。在S期货账户出现风险后,S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者采取平仓措施,是导致其账户交易损失扩大及最终造成了穿仓的直接原因,对穿仓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13)沪高民五(商)终字第29号(2013)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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