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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为人投资期货亏损,承诺赔偿损失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C在《大众证券报》刊登“帮您投资理财”的广告,称:“本人从事期货股市多年,又有期货、证券界的各种关系,准确内部消息战绩辉煌。……欢迎与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合作”。律师

S看到该广告后即与C联系。经协商,S委托C为其代理期货投资操作,双方约定经C负责投资操作的、除却S投入本金部分之外的赢利部分,由双方以三七比例分配,C得30%,S得70%。

双方共同至期货营业部办理开户手续。S填写了开户申请表、期货风险交易说明书,并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委托期货公司按照其指令进行期货交易。S在作为开户文件附件二的印鉴卡中授权被告C为S的指令下达人,S自己为资金调拨人。C预留了其本人签名。

合同签订后,S先后分4次将保证金200万元打入期货营业部保证金结算帐号。由C负责进行投资操作。C出具承诺书,内容为:“客户S与我合作参与期货交易,他进场资金如在五年内亏损,我可担保一切损失全额赔偿,赢利部分按规定提取”。

S书面要求期货营业部停止下单,并委托该营业部代为平仓。S又书面通知期货营业部从当日9时起恢复由C操作下单。截至争议发生前S投资的资金尚余12,850元。律师

期货营业部与S依法签订期货经纪合同,S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表明其已经认识并理解了期货交易的风险。期货营业部在订约过程中并无过错。S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该营业部未依据其本人及委托的指令下达人C的交易指令进行交易或存在其它违约行为及过错之处。故S要求期货营业部赔偿其交易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S自行出资,并委托C代为操作期货投资,双方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C作为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及时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根据C在报纸上刊登的广告描述,其长期从事期货投资,对于期货行业高风险的特点应当是明知的。本案中,S和C分别提供了不同的承诺书,两份承诺书除担保的期限不同外,其余内容相同。即C承诺对于S投资资金200万元在五年内的全部损失负责赔偿。C虽辩称其出具承诺书系遭受S蒙骗,但并未举证加以证明。故认定C应当依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律师

C上诉称:S硬逼我作出承诺“如在二年内亏损,我可担保一切损失全额赔偿”。后因操作亏损,S聘请律师打官司,后该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后,仍为无法胜诉,明确表示放弃诉讼。S欺骗我,让我重新写了一张承诺书,内容为“如在五年内亏损,我可担保一切损失全额赔偿”。原审法院依据改写后的承诺书判决我承担责任有误,改判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S答辩称:系争承诺书承诺的期限是两年还是五年对案件的判决结果都没有影响。

期货营业部述称:C的上诉请求是针对S的,涉及的事实与理由都是他们之间的争议,与我方无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C是否应对S投资资金的损失予以赔偿。本案C在财经报纸上以广告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招揽客户,称:“本人从事期货股市多年,又有期货、证券界的各种关系,准确内部消息战绩辉煌。……欢迎与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合作”,S即是相信该份广告而与C签订委托合同。律师

C作为自然人,本身不具备接受不特定公众进行受托理财的合法资质,其发布广告招揽业务并受托从事期货投资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故C与S签订的投资期货的委托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应当由发布招揽客户广告的C承担,且C事后承诺损失赔偿,因此扣除S尚余资金,C应当赔偿S经济损失1,987,150元。(2010)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94号(2009)黄民二(商)初字第6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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