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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量申购对投资者产生影响,能否索赔

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7亿元。巨量申购和成交可能对投资者判断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光大证券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律师

光大证券公司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价值48亿元,获利74,143,4745元;卖出180ETF共计63亿份,价值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8亿元,合计规避损失13,070,806.63元。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交易,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对市场造成了严重影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公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13,070,806.63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没收光大证券公司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74,143,4745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上述两项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律师

W在在中辉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开立账户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本案中,W诉请所涉及的具体交易情况及损失计算方式如下:

序号 开仓平仓 买卖方向 手数 成交价 成交时间 交易品种

A 开仓 买入 1 2399.4 11:28:33 IF1309

B 平仓 卖出 1 2296 13:45:43 IF1309

W对该账户的损失计算方式为:[(A-B)]点数×1手×300元=31,440元。另对于上述交易,W还主张手续费损失39.01元。

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发生在上午11时05分,该行为导致各大指数的快速上涨,市场参与人员的普遍判断是市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W基于同样的判断参与了相关股票的交易。W的交易系由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直接引起,具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认为W“跟风买入”,应自负后果。但W“跟风买入”的行为并无道德问题或法律问题,不能以此否定W获得赔偿的权利。证券公司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产生于上午,交易行为发生在下午。律师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实行T+0交易规则,故W在上午受证券公司行为影响而买入的证券无法在下午卖出。因此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与W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证券市场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上,应采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非仅限于损失弥补,对因果关系等赔偿要素的认定也不宜要求过严,如此才能有效打击证券市场的侵权行为。请求光大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31,479.01元。

证券公司辩称,在当日上午的错单交易系民法上的“重大误解”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也不存在主观过错。W的损失系其自己的行为造成,与证券公司的错单交易不存在因果关系。现行法律也没有规定本案需要适用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W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投资行为,能否获得赔偿。本案引发诉讼的原因是光大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法律之所以制裁内幕交易行为,确立赔偿机制,是因为内幕交易给相关市场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市场受信息支撑并由信息左右,信息对交易品种价格的变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内幕交易行为人因提前拥有可靠信息,可以使自己摆脱交易的风险,而一般投资者则要面对巨大风险,相当于内幕交易行为人将其获益转嫁为投资者的损失,这将使得相关市场失去公平、公正性和失去效率,并使得投资者失去对市场的信心和投资的愿望,从根本上腐蚀市场的正常机制,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如果投资者的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时间段之外,这种情况能否索赔,应考虑到投资者所面对的市场风险问题。众所周知,股票与股指期货等交易品种具有流动性、风险性、波动性的特征。在瞬息万变的市场当中,投资于这些交易品种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律师

作为投资者,不仅要面临自身主观行为因素所造成的风险,还要面临外部客观因素所带来的风险,包括各类所投资公司的个体风险、整个市场风险。在市场风险中,除了由于汇率、利率等金融政策、国内和国际的突发事件、经济和政治制度的变动等所引发的风险,计算机的技术故障风险或者其他投资者操作错误亦是每个投资者所必要面对的广义上的市场风险,因为当今世界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交易架构基本依赖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硬件与软件。至于其他投资者的错误操作,无论是源自于计算机软硬件故障还是投资者自身操作指令不当,除非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之行为如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否则难以从民事侵权法律上追究其责任。

首先,对于一名投资者而言,根本无法事先判断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是有意、无意或者是存在错误,其所能观察到的,仅仅是市场价格变化,就此意义而言,在交易之时,该投资者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也无从要求撤销这种交易行为。其次,在一个价格瞬息万变、波动巨大的市场上,每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时应依赖于自己的判断,而不应对其他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任何信赖,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导致某一时刻的大盘或者个股的价格剧烈变化,不代表着跟风必定获利。因此无法从法律上认定损失因果关系的存在。律师

否则,导致市场波动的每一项突发事件、政策决定、他人投资行为或者其他因素,都会引发诉讼,市场一词将失去其本意。对于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内的行为,属于应受法律制裁的行为,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获得赔偿。但中国证监会并未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当日上午的行为属于内幕交易(即便可能存在极少量的股指期货交易行为),也未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当日存在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相关法律所禁止的行为,W在非内幕交易时间段进行交易,属于跟风买入受损,应自担投资风险,光大证券公司对W损失并无过错,法院也无法认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W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W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系W针对光大证券公司上午的错单交易行为提起的侵权诉讼。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记载的相关内容,证监会对于光大证券公司全天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当日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的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换言之,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当日整个交易行为进行查证后,并不认为光大证券公司在上午时段的交易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律师

在证券交易市场中,任何交易都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只是交易量、价不同,影响大小不同。只要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就应作为商事主体合法、有效的证券、期货经营行为,不应对其交易导致市场价格变化进而引发其他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光大证券公司在上午的交易行为,虽然对股市价格产生了影响,导致市场波动,产生巨额盈利,但该交易行为并未违法或违反交易规则,也就不具有侵权法上的可责难性。W称证券市场侵权行为应采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并放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要求,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W主张光大证券公司需对其错单交易行为承担赔偿的依据不足,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014)沪二中民六(商)初字第93号(2016)沪民终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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