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理财公司在上海第一理财网、理财周刊杂志等媒体大力宣传其公司代客理财产品。双方签订一份《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由H委托理财公司就资产的投资增值提供经营及管理服务。律师
合同具体约定以下事项:H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账户名为H,账号为087263,账户资金总额100万元;H自愿委托理财公司为该账户管理人,全权负责该账户的投资管理和经营,并向理财公司支付管理费。H对理财公司的授权为不可撤销的授权,未经双方同意,H不得擅自变更该账户的指令下达人,且不得撤户或提取资金。理财公司对该账户有经营管理权,有权决定该账户买卖期货合约的品种、数量和方向,理财公司下达的指令及交易结果,H均予以承认;H可以为理财公司提供相关市场信息,但不能参与或干涉理财公司的正常投资决策。
H应在合同履约前向理财公司交纳账户资金总额的2%作为理财公司账户运营费,在第一次分红时予以扣除;清算后如该账户有盈利,H应在合同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与理财公司进行盈利分配,将账户净利润的30%作为理财公司账户管理费用。日结算后账户的损失额一旦达到该账户初始金额的30%,合同终止,理财公司应当将持仓的所有期货合约平仓并将账户交还H。律师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称由于前期投资产生良好收益,H将资金增至4,531,142.79元,H在签订此协议同时向理财公司交纳账户增加资金的2%作为账户运营费,其余条款不变。
因此后理财公司操作产生亏损,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委托管理合同》因触及止损位而终止,H客户权益如低于客户权益(2,676,231.89元),理财公司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一年运作中超出H原初始金额4,531,142.79元,出现盈利即可进行利润分配,该账户净利润的30%作为理财公司的账户表现费。
上述补充协议到期后,因H账户仍亏损,双方再签订协议,将协议延续三个月,其他条款不变。双方又签订协议将协议有效期延期,并约定协议有效期内H客户权益如低于970,000元,协议自动终止;协议自动终止或期满未续约时,理财公司须在7日内按前协议之约定全额归还H2,676,231.89元。
此后H账户仍一直亏损,客户权益仅为931,262.06元,但理财公司并未停止操作。H账户客户权益仅为825,631.27元。在H交涉下,理财公司于当天停止账户操作。律师
H将自有的期货交易账户全权委托理财公司经营管理,并约定将收益的30%支付给理财公司作为账户管理费用,双方之间实为委托理财关系。委托理财合同中的受托人即理财公司非金融机构,其与H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至对金融市场产生不良影响,该合同应为有效。
《委托管理合同》履行期间,由于触及止损位终止,并由双方协商一致,由H再给予理财公司一年时间进行操作以挽回损失。一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又再达成协议,由H再给予理财公司3个月的操作时间。该数份协议本质上是《委托管理合同》的延续,是对理财公司造成H损失的补救措施,意图在于挽回H的资金损失。从协议文字看,有“甲方客户权益如低于2,676,231.89元,乙方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的表述,因该协议是原合同的延续,要与原合同结合起来而不能割裂开来单独认定。理财公司承担协议约定金额以下的亏损,是对其造成H损失的补救,故该约定并非承诺保底收益的保底条款,不属于无效,对理财公司具有约束力。律师
H账户客户权益仅为825,631.27元,H要求理财公司承担协议约定的2,676,231.89元以下的亏损部分1,850,600.62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未与有关法律相悖,予以支持。但因双方约定理财公司的赔偿应于协议自动终止后的7日内完成,而双方协议自动终止。另双方仅在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盈利的违约金,未约定理财公司赔偿H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故H按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每日0.3%计算利息有所不当,认为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律师
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理财公司十日内,赔偿H损失1,850,600.6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011)闵民四(商)初字第17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