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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保证金不足,诱发平仓条件

期货经纪合同纠纷一案,期货公司与S通过互联网运用数字证书、视频认证等技术手段签订了《期货经纪合同》,如每个交易日结算后导致乙方可用资金<0的期货合约出现涨跌停板的,乙方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集合竞价前5分钟及时追加保证金,使乙方的可用资金≥0。否则,甲方有权不经乙方同意,对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包括在集合竞价时挂单强行平仓,直至乙方可用资金≥0。当甲方依法或者依约定强行平仓时,乙方应承担强行平仓的手续费及由此产生的结果。S在期货经纪合同尾部签字确认。律师

S账户交易结算单、通话录音显示:可用资金-6,408.36元,风险度130.66%。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和短信形式通知S,要求入金或减仓以达到公司风控要求。同日20:47,期货公司再次致电S,提示S应于当晚22点30分之前入金或者减仓。22:09,S向期货公司打电话表示,期货公司已经对其进行了三次风险通知,已经尽到了责任,现在就可以强行平仓。期货公司表示须按照风控通知约定的时间处理。22:30,S账户风险持续扩大,可用资金为-8658.36元,风险度为146%。

期货公司对S账户进行强行平仓,买入i809一手,成交价545元,强平后可用资金为288.62元,风险度为98.4%。S账户交易结算单、通话录音及短信记录表明:9:11,期货公司向S发送风控通知短信,告知其出现持仓风险,其在10点之前处理。9:49,账户可用资金-2,827.29元,风险度130%,期货公司再次发出强平前通知短信,告知S将在10点对其进行强行平仓。10:04,期货公司对S期货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卖出平仓i1809一手,成交价481元,可用资金为3,458.44元,风险度降为65%,客户权益为9,899.94元。10:09,期货公司向S发送短信进行强行平仓回报。10:46,S买入i1809合约一手并出尽400元,当日结算后风险度为96.13%。律师

S账户交易结算单、通话录音及短信记录表明,9:36,期货公司向S发送短信提示出现持仓风险并要求其及时处理。13:33,S账户风险度达到140%,期货公司发出强行平仓前的短信通知,要求其在13:50分之前处理风险。13:51,期货公司在S未处理风险的情况下,对其账户进行强行平仓,卖出i1809一手,成交价439.5元,可用资金为4,378.67元,风险度为0%,客户权益为4,378.67元,短信向S进行了强行平仓回报。14:07,S出金4,368元,权益剩余10.67元。

合同的相关条款对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于法不悖。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律师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是一个参照值,作为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保证金标准高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客户的保证金余额低于约定的标准的,期货公司就可以进行强行平仓。期货公司根据双方约定的保证金标准进行相关的交易并无不当,法律也没有禁止期货公司与客户对保证金数额进行约定。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是其为维护自身资金安全所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其鉴于客户保证金不足而实施强行平仓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对于S提出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条款无效的诉讼理由,于法无据,该院难以支持。期货公司在S账户风险率超过100%时,按约定方式向S履行追加保证金的通知义务。由于S未及时追加保证金,亦未自行采取平仓的措施,故期货公司三次对S账户的持仓采取强行平仓,符合合同约定,S理应自行承担强行平仓的法律后果。律师

保证金是客户和期货公司按其所交易的期货合约金额的一定比例所缴纳的资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证金具有杠杆效应,可以放大风险和收益。保证金比例越高,对应的合约交易风险越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期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得低于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由此可知,条例只是禁止保证金比例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但并不禁止高于或等于该标准。

合同约定的保证金比例虽然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但并未违反该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法院不能因此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该句前半句即明确指出,审查是否透支交易是适用本条的前提。从该司法解释章节的小标题亦可知,该条属于透支交易的规定,而强行平仓的规定在另一章节。所谓透支交易是指,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的行为。律师

本案中,当S的保证金尚高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标准时,即因触发约定的平仓条件,期货公司实施了平仓,故涉案的交易都不是透支交易,也就没有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余地。S以透支交易的判断标准去否定约定平仓条款的效力,不予采纳。由于期货交易市场行情的变动,当S的保证金余额低于双方约定的最低持仓所需维持保证金水平,可能形成透支交易时,S就有权根据双方合同事先的约定对S进行强行平仓。客户主张平仓行为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期货公司平仓是否存在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S的保证金是否低于约定保证金标准、期货公司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期货公司通知追加保证金的时间是否合理、平仓是否适度等。本案中,S的保证金低于约定标准后,期货公司多次通知S,给予了S补足保证金的合理时间,而后才实施了部分仓位平仓。(2018)沪02民初677号(2018)沪民终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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