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月2日,Z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Z;被保险人为儿子W;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120,000元;保费每年6,000元;交费年期终身。律师
该合同由Z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被保险人栏“儿子W”由Z代签名。合同签订后,Z于2008年1月起至2012年1月向人寿保险公司共计支付保险费30,000元。
司法鉴定中心对“人身保险投保书”上被保险人处“儿子W”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2015年1月5日,上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人身保险投保书”上需检的“儿子W”签名字迹不是儿子W所写。
Z诉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Z推销保险,合同内容都是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Z只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上签名。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Z要求退保未果,要求判令退保,退还保险金30,000元;并赔偿Z90,000元(退一赔三)。律师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系争合同被保险人“儿子W”两字非被保险人儿子W本人签名,事后儿子W未同意及认可该合同。系争人身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人寿保险公司应将Z支付的保费,予以返还。
系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由Z代签名,对此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Z要求人寿保险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十日内返还Z保险费30,000元;鉴定费1,500元,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8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