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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车事故数年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是否超时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个人人身保险保险单,投保人为许Q;被保险人为褚G;险种名称及款式为综合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障568。

保障金额为:意外伤害住院补贴100元/天×100天;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意外伤害烧伤100,000元;意外伤害身故、残疾400,000元。律师

《太平如意卡(2001)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关于保险金额规定,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每份保险的保险费为50元,保险金额为:(1)意外伤害保险金额40,000元;(2)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1,000元。

关于保险责任残疾保险金规定,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人寿保险公司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人寿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人寿保险公司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律师

关于保险责任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无论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而进行治疗,人寿保险公司均按约定给付保险金,但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大于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从除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外的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不成或赔偿,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剩余部分费用金额为限。

褚G驾驶沪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挂沿东海大桥往小洋山岛方向中间行车道行驶至A线PM414处,与正在该车道内由第三人孙D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尾随相撞,致褚G受重伤、两车损坏及大桥部分道路设施损坏的结果。

上海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褚G承担主要责任、第三人孙D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褚G于当日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中心医院治疗,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肠系膜上静脉修补术。律师

本次事故中的伤残等级及三期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褚G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外伤,胰头毁损,十二指肠水平部断裂,肠系膜上静脉破裂,闭合性胸外伤,胸腔积液,肺不张,目前遗留十二指肠切除、胰头切除、胆囊切除术后,分别构成XXX伤残。褚G伤后可予以休息八个月、营养三个月、护理三个月。”

褚G与第三人孙D民事调解协,物流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载明:褚G系该公司员工,从事运输工作,由于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共计8个月未参与工作,该公司未发放工资。之后,第三人孙D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褚G支付赔偿款,又怠于向人寿保险公司请求保险金,褚G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孙D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

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从褚G提供的证据来看,褚G提起的诉讼为人身保险合同,褚G发生事故的时间远远超过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公司主张,褚G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褚G因伤治疗、伤残鉴定、与侵权人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对医疗费用、伤残等级予以了确认,以及侵权人赔偿义务予以确定,交通事故处理最终结束。律师

褚G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超过交强险10,000元后的70%的责任,其自行承担的医疗费用已远远超过涉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10,000元,人寿保险公司应赔付该项目金额10,000元。

关于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争议,褚G因意外伤害经鉴定,为致闭合性腹外伤,胰头毁损,十二指肠水平部断裂,肠系膜上静脉破裂,闭合性胸外伤,胸腔积液,肺不张,目前遗留十二指肠切除、胰头切除、胆囊切除术后,分别构成X残。按保险金400,000元的60%计240,000元赔付该项目保险金。

人寿保险公司另主张,褚G作为集卡司机对应的职业类别总保额没有400,000元,按照以往的操作经验,褚G是货柜车司机,应该属于两类职业应按比例给付。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应依约给付褚G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金6,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10,000元、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240,000元,合计256,500元。(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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