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潘N经季C为其女儿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每年保费为38,880元,约定交费期间为5年。潘N共交了3期保费,合计116,640元。律师
潘N与季C签订《退保协议》,载明:2013年5月退保,预估金额为73,232.52元,共计损失43,407.48元,潘N承担16,640元,季C承担26,767元。
2013年5月9日,潘N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退保,应退金额为64,410.71元。同日,潘N与季C再次签订《退保协议》,载明:潘N持有保单尊享人生,交费3年,每年38,880元,共计116,640元,于2013年5月退保金额为64,410元,季C承担31,500元,现收现金3,000元,余28,500元从工资卡中每月提取2,300元。
2014年5月10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将退保金额64,410.71元转至潘N指定账户。至2013年12月15日,潘N累计从季C存折中提取18,400元。季C累计支付潘N21,400元,尚余10,100元未支付。潘N催讨未着。律师
潘N诉称:季C系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业务员,经季C向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投保了尊享人生年金保险,后经电视媒体曝光得知,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出售的保险存在诈骗行为;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季C为其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承诺至2014年4月向其退还全部保险款项,但截止至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仍有33,830元未予退还。
故起诉要求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季C退还保费33,830元。潘N撤回对新华人寿上海分公司的起诉后,将诉请变更为要求季C退还保费10,100元。
潘N与季C签订的两份《退保协议》均由双方签字确认,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2013年5月9日的《退保协议》,潘N的退保损失,由季C承担31,500元。律师
季C在支付21,400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违反了双方约定,潘N要求季C支付剩余款项10,100元理由正当,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季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N10,100元。(2014)虹民五(商)初字第2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