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G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G,被保险人为E,投保的险种为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5年,期交保险费6,000元,保险金额120,000元。律师
《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单帐户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G就本保险合同共支付人寿保险公司一期保险费6,000元。
G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书中被保险人处签名并非被保险人E签名。
G诉称经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向其推销,未征得被保险人E同意,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并支付人寿保险公司一期保险费共计6,000元。
现由于被保险人E不愿投保该险种,G遂起诉,要求确认保险合同无效、人寿保险公司退还G6,000元。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曾让投保人回去给被保险人签字,但现在认可确实不是被保险人E签字,投保人具有过错。
保险合同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律师
本案G投保的至爱无双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应确认为无效。人寿保险公司因无效合同收取的保险费应退还G。(2013)静民二(商)初字第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