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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由单位投保,投保人有权退保吗

M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投保单》,上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为G;指定受益人为W;投保人姓名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一次性缴费6,523.8元;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为60周岁;到期领取养老金额为200元”。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保险证,其上载明内容与投保单一致。M公司通过银行向人寿保险公司转账支付企业职工某保险费总计103,579.50元,其中包括针对G的保险费6,523.80元。

M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投保单》,其上载明:被保险人姓名为G;指定受益人为W;投保人姓名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金额为一次性缴费26095.18元;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为60周岁;到期领取养老金额为800元”。

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保险证,上载明内容与某号投保单内容一致。M公司通过银行上海市长宁支行向人寿保险公司转账支付企业职工某保险费84,620.51元,其中包括针对G的保险费26,095.18元。

保险证背面均附有《某保险办法》,其中第二条约定“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本单位职工为被保险人,集体办理参加本保险的手续”;第十四条约定“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要求中止保险的,可以退保并领取规定的生存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律师

M公司向人寿保险公司发函称“我公司在清理整顿之中,发现用公款购买某保险,……,现因苏某、G等肆人还未办理退保手续,为了追回流失的国有资产,再恳请贵公司支持,给予办理退保手续。如发生纠纷事宜,均由本公司承担。”。

投保人M公司向人寿保险公司挂失G的两份某保险单,并填写了挂失申请书,其上载明:保险单号码为某;投保人为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保险人G;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费标准为6,523.80元、26,095.18元。

在申请与声明一栏中写明“自申请之日起,上述保单原件作废,……,若因本申请造致本保单各方当事人的保单权益纠纷,与贵公司无关”,该申请书下方盖有M公司公章,并有单位负责人周某的印章、经办人郁某签名,业务处理中心签署意见一栏中有人寿保险公司三角章。该申请书下附备注“1、申请人应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经办人(代办人)证件并经本公司复制盖章认可”。律师

人寿保险公司通过银行向上海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转账82,272.60元。人寿保险公司在M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时,仅退还了保费32,618.98元,按照足年缴费期3年的保单现金价值为37,961.68元,人寿保险公司自愿将差额5,432.70元支付给G。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M公司是否有权利为本案中针对G的某保险退保;二、人寿保险公司为M公司办理的退保手续是否合法。

G坚持认为,本案是个人险,根据两份保险证后附《某保险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被保险人才能办理退保手续,G作为被保险人未办理过退保手续,且仍持有保险证原件,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证上载明的条款负保险责任。

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某保险是M公司为其员工投保的团体养老险,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有权利办理退保,且《某保险办法》第十四条虽约定了被保险人可以在缴费期间申请退保,但并非只有被保险人才有退保的权利,所以M公司作为投保人仍有权利办理退保手续。律师

投保人为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并有M公司的盖章,被保险人为G,M公司缴纳了保费总计84,620.51元,其中包括针对G的保费32,618.98元。由此可见,M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投保人M公司为其员工利益,以公司为投保人,以在职员工为被保险人,为员工投保某保险。

本案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两方,被保险人并非订立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依此规定,投保人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

本案中《某保险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要求中止保险的,可以退保并领取规定的生存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中止”,该条款虽然赋予了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也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但并不能排除投保人的法定解除权,投保人M公司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律师

关于争议焦点二,G认为,M公司向人寿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是无效的,因为G一直持有保险证,保险证未遗失过,保险公司未经向被保险人核实即为M公司办理挂失手续是违法的。

同时,退保申请书下附注意事项第一条注明申请人退保应持有被保险人证件才能办理,第三条注明“团体单位办理退保手续需要填写团体退保申请书”,M公司未持有被保险人证件,也未持有保险证原件即办理退保,在退保时未填写团体退保申请书,而且退保的金额也不应该是32,618.98元。

人寿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有挂失的权利,保单挂失手续是合法的,M公司为数个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手续,单独针对每个被保险人填写了退保申请书,G以退保申请书的名称来确定险种是个人险不合理,退保金额也是M公司申请的金额,整个退保手续都是合法的。律师

如前所述,M公司作为本案某保险的投保人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双方保险合同及现有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单挂失手续时有通知被保险人的义务,而且退保申请书下附备注1载明“申请人应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经办人(代办人)证件并经本公司复制盖章认可”,其中申请人提供投保人的证件还是被保险人的证件是具有选择性的,并非一定全部提供才可办理退保。

M公司填写的退保申请表名称为“团体退保申请书”还是“个人退保申请书”,不影响其系投保人的事实,也不影响其主动申请退保的真实意思表示。M公司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单挂失、退保,人寿保险公司为其办理了保险单挂失手续,之后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无不当。律师

M公司退保后,人寿保险公司向M公司名下账号为某,户名某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82,272.60元,其中包括针对G的退保金32,618.98元。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履行完毕退保手续。(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2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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