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S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L,每期保险费31,230元。S已缴纳两期保险费,共计62,460元。律师
S称经保险代理人的推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S之子L。投保时代理人要求S不要向被保险人说明投保一事,并代签了被保险人的名字。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案保险合同当属无效。请求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人寿保险公司返还S保险费62,460元。
人寿保险公司称,现有证据仅表明被保险人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但不能看出由谁代签,投保人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将投保事宜告知被保险人并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投保人未履行如上义务,因此投保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对《人身保险投保单》第3页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处“L”签名字迹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上述检材中的字迹不是L所签。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本案S与人寿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L本人并未在投保单尾部“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亲笔签名处”签名,人寿保险公司亦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L知晓并同意订立该保险合同,故系争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律师
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S有权要求人寿保险公司退还其已缴纳的款项62,460元。(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108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