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晨晨父母离异,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爷爷年纪大了怕自己将来早去,不能抚养小孙子,所以和老伴一商量,向一位做保险代理人的邻居购置了保险,为自己的孙子投保了人寿保险。不久爷爷和奶奶到沈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做遗嘱见证,期间提到了这份保险。律师
沈律师认为祖父母为孙子女投保了带有死亡条款的保险,而孙子女的父母都健在,而且有监护能力,祖父母对孙子女不具有保险利益,所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获得赔偿。
为了防止投保人为了贪图保险费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所以规定的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该法的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小晨晨的父母可以对他进行投保,除非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比如父母本身是精神病人,祖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投保。律师
经查该案件以晨晨爷爷以父亲的名字签字,并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沈律师建议为了避免以后的纠纷,爷爷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为其投保,可以作为投保人,因晨晨年龄尚小,我们建议爷爷去获得爸爸的书面许可,或者由爸爸在去保险公司补上签字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