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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

【案情】萧某在1998年由其妻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附医疗险,2006年底萧某和妻子关系不好,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妻子把保险合同和缴费凭据都带走了。萧某经济上也不是很宽裕,所以没有很关注每年需缴纳几千元的保险合同。2007年年底萧某被查处患有癌症,他想起了以前投保的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和前妻几经交涉,拿回了自己的保单。萧某看到保险合同中有复效条款,向律师咨询。律师

沈律师在免费咨询日接待了萧某,解释了人寿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复效问题。在人身保险(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的一种)中有一个常见的条款即复效条款,指投保人因不按时缴纳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过了宽限期后失效,投保人仍可以在失效后的两年内申请合同复效。复效后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改变。对于长期的人身保险来说,投保人延期缴纳几期是完全有可能的,为了不让合同轻易失效,长期合同往往允许投保人一定的延迟缴费器械,这个期限叫做宽限期,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照章赔偿。宽限期过后,投保人仍有两年的时间申请合同复效,不过在宽限期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申请保单复效的时候,沈律师提醒注意两点:第一,时间上不要超过复效的保留期限,一般是两年,超过后合同就彻底终止了。第二,复效时候仍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状况,在保单失效期间,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等可能发生变化。特别是有一个逆向选择的问题,往往是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变差、职业危险变大才选择复效,保险人如果承保将选择提高费率甚至不同意承保。律师

回到本案,萧先生在1年后选择缴纳保费已经超过了合同规定的90天宽限期,因此保险人对于宽限期后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申请复效时因萧先生已经患有癌症,所以保险人很可能不同意复效,即使复效也会大大增加保险费。

附:限于篇幅,关于短期险(附加一年期医疗保险)的复效在其他文章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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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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