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曾有保险公司以保单签名由他人代签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特别是在人身保险中代签名的现象非常普遍,如果将代签名的情况一概推断为合同无效,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而且被保险公司主张无效的代签名保单往往是符合合同有效的要件。律师
代签名分为两种:一种是他人代投保人签名,另外一种是他人代被保险人签名。沈律师就第一种情况下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进行法理分析:
一、代投保人签名产生的主要原因。1、投保人是老年人、残疾人(如盲人)、文盲或者半文盲的,他人代投保人签名的;2、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名,这种情况往往是由于保险代理人在将投保单到保险公司交单时,因为投保单的内容填写有误图方便而重填投保单并代签名。
二、法律法规对代签名效力的规定。投保人的签名主要存在于投保单中,其效力相当与要约,如果投保人的签名是不真实的,要约就具有瑕疵。《合同法》规定了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其意思就是如果投保人对他人签名不持有疑义,又按时缴纳保费的,等于投保人默认了他人代签名的事实,他人代签名的效力相当与投保人的亲自签名。《保险法》与《合同法》都未规定投保人签名的真实性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律师
2000年7月26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对代签名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但是保监会的通知不属于法律、法规,只是规章,《合同法》规定只有法律法规才能规定合同无效,保监会的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沈律师建议作为投保人,为了避免此类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如果手中持有代签名的险保单,还是应该尽快到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