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死亡保险金可否用于清偿死者的债务

在人身保险中,有一类保险是死亡保险,即被保险人死亡的,方给付保险金。一般购买这种保险都是为了亲友的着想,主要为了亲友日后生活有着落。律师

比如大友是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妻子没有工作,女儿未成年,大友从事私营长途运输,因交通事故存在一定的发生可能性,他希望购置一些保险,在自己万一有个意外的情况下,妻儿生活有依靠。但大友从事经营,经常有一些债权债务发生,他希望家人能得到最充分的保障。法律咨询

沈律师建议,他在购买死亡险种的时候,一定要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近亲属,也可以是没有亲友关系的人,受益人就是获得死亡保险金的人。本案件中他可以指定妻子和孩子作为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仅要清偿债务,而且其他继承人可以继承。律师

《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如果遇到64条的规定导致在应当获得保险金的时候,死亡保险的保险金,没有受益人的,属于遗产。如果被继承人有没有清偿的债务,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有受益人存在的,不能用于清偿债务,归受益人所有,债权人只能要求继承人在其他所继承的财产中清偿。

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或者没有其他财产的,债务人的债权从此无法得到清偿。”律师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