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孙女士在邮局购买了两份人寿保险附加医疗保险,缴纳了第几年的保险费后孙女士被原单位辞退,一时无法找到合适的工作,孙女士便想到了自己缴纳的几万元的保险费,她想退保,不知道保险费能否全额拿回来。律师
我们接待了孙女士。孙女士要求退保,用法律属于将就是投保人要求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解除合同的依据都是《合同法》的第94条,《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可见合同解除是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具备合同解除条件之时,合同当事人才具有合同解除权,多数的情况发生在合同履行中遇到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一方违约,另外一方把合同解除当作违约救济的方式。
如果依据《合同法》94条的规定,孙女士在投保后不能解除合同,不过保险合同是特殊的合同,依据《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投保人完全可以直接适用《保险法》之规定,单方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和一般的买卖合同等不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保险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孙女士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律师
只不解除合同后,如果保险人不存在过错的,投保人多数不能拿回自己所缴纳的保险费,虽然孙女士在履约过程中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但保险人已经按照合同承担了承保风险,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能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应当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所以沈律师认为孙女士可以取回人寿保险中的现金价值部分的退费。
至于附加的医疗保险保险费,因保险人承担了该期间内被保险人患病资料的风险,因此是不予退还的,同样的在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中也同样适用。律师
听了我们的分析孙女士比较失望,她投保的人寿保险刚刚超过2年,扣除手续费等费用后,能退还的钱款并不多,和当初保险代理人所称的和存款一样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沈律师也建议买长期人寿保险的投保人,看清楚合同条款在下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