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图谋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其他受益人是否有权获得保险金?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沈律师将肯定和和否定的两种理由列明如下,沈律师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律师
第一种观点、其他受益人可以领取保险金(即不丧失受益权的理由)
1、法律条文上无法推导出其他受益人因此而被剥夺受益权的依据。65条的规定是针对实施故意犯罪(不是过失犯罪)的受益人而言的,剥夺的是实施该行为的受益人的受益权,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也一定会他人的犯罪行为而丧失受益权(即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也无法推导出立法由此含义。
2、如果因个别受益人的故意犯罪行为而剥夺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的,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不能体现。比如,被保险人为妻子,受益人为丈夫和其未成年的幼女,丈夫故意杀害妻子,如果因丈夫的犯罪行为剥夺幼女的受益权,本来幼女即使在母亲被杀害后可以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保险金,而仅仅因为父亲的犯罪行为被剥夺了,对其是既不公平又无法实现保险的保障功能。
3、保险公司存在不当得利之嫌疑。
4、还与《保险法》第63条产生了矛盾。律师
按照第63条规定,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又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向被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继承法》也只有规定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没有规定其他继承人也会因此丧失继承权。见《继承权的丧失》一文。
6、根据美国的一些判例,受益人图谋保险金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仍有部分给付义务: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其他无过错的受益人不丧失受益权。
第二种观点、其他受益人也丧失受益权的理由
防止部分受益人为了获得巨额保险金,产生道德风险杀害被保险人,作出“牺牲我一个,幸福其他人”的举动,给被保险人的生命和健康带来重大的危险。因为人寿保险的保险单除危险保障部分外还有现金价值,如果保险公司拒赔会因受益人的故意行为致使保险公司额外得利,这种得利是一种不当得利,所以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等同于现金价值的保险费(注意不是保险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