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魏女士为自己投保长期寿险,并为其配偶附加了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之后,魏女士与其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与原配偶婚姻关系解除后,因对其原配偶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以其为原配偶投保的附加意外伤害和附加意外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已不承担保险责任。律师
沈律师根据此案情提出自己的法律意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并不因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而免除保险责任。因此,即使婚姻关系解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其配偶附加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保险是一年期的短险,离异后续期缴费时,每一次续保均可根据《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因此,由于离异后魏女士对其配偶不再具有保险利益,所订立的保险合同将因此而无效。律师
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保费。投保人是否有向保险人告知其婚姻关系解除的义务?投保人是否有通知义务,要看合同是否进行了约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投保人有告知婚姻解除的义务,则投保人未通知保险人不存在过错,在退费时保险人扣除费用无任何依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投保人有告知婚姻关系解除的义务,但投保人未履行,过错在投保人,其应该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人可以不退还,因为合同并未约定投保人延迟通知以及不通知时应该如何处理。考虑到“过错与责任相当”,在退还保费时,可以考虑有依据地扣除相应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律师
综上所述,由于魏女士为其配偶附加的是一年期短期保险,每一次续保均应根据《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确定合同的效力。保险公司不再对魏女士的原配偶负有保险责任,但如果这期间魏女士再婚,则保险公司对其新配偶要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