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通过做保险代理的亲戚为自己的岳母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因为张先生是入赘,而且和岳母相处甚欢,所以在投保人和保险人关系一栏填写为“儿子”,投保后保险公司也没有很严格的审查,索赔时保险公司才发现张先生其实是被保险人的女婿,遂作出拒赔处理。张先生认为自己并没有填写受益人为自己,而是填写了受益人为岳母本人,而且自己和岳母是近亲属,不存在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律师
沈律师提醒:投保人只能给与自己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而不能为自己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投保人对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会增加道德风险,从而给被保险人的生命代来威胁。那么哪些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投保呢?沈律师答复:
1、本人,本人同时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2、配偶,必须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同居以夫妻相称或男女朋友或不合法婚姻(如重婚)都不属于本条所称的配偶;
3、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亲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排除在外;
4、父母,包括亲父母、养父母、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但亲父母将子女送养的排除在外;
5、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所谓扶养关系是平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兄弟姐妹间具有抚养关系是具有前提的,即被抚养人无配偶、父母、子女;
6、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律师
7、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生存保险和两全保险是可以的,但对死亡保险金的给付的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上限,超过上限部门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