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案情不同,切勿一概而论!
【案情】一向健康的小张被查处心脏患有疾病,他所在的公司曾经为小张出资过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作为福利,投保人仍为小张本人)。经医院诊断认为小张最好的治疗方式是冠状动脉扩张手术,其他手术方案一概不适用,小张的手术经过了两轮专家论证。手术后小张恢复还不错,但巨额的医疗费和失去了工作让小张倍感压力,而且还有房贷要归还,女儿要抚养,光靠妻子的工资难以维系。想到了曾经买过的重大疾病保险,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小张的手术方案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律师
沈律师查看了小张的保险合同,看到该合同的主文中重大疾病包括了冠心病,在附件中看到了众多疾病的名称,其中包括了冠心病,但括号中写了治疗的手段,治疗方式的确和小张的治疗方式不符。
经向小张的主治医生了解,小张的个体情况不适合用保险合同上的搭桥手术,现手术更符合小张的身体状况,手术方案也更为先进。
沈律师系保险专业毕业,我们的助手中有曾经的法医和曾经的医生(并非心内科),当沈律师向他们询问时,他们也对这两种手术方案有何不同语焉不详,沈律师认为一个普通的病患怎么可能要求医生选择一个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医疗方案,根据保险合同的名称“重大疾病”和保险主文中对疾病名称的理解,只要符合病情属于重大疾病且不是除外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律师
冠心病是一种常见的疾病,是指因冠状动脉狭窄、供血不足而引起的心肌机能障碍和(或)器质性病变,病情有轻重,分为心绞痛型、心肌梗塞型、无症状性心肌缺血型、心力衰竭和心律失常型、猝死型,治疗方法也有多种,医药治疗、溶拴治疗、介入疗法、冠状动脉搭桥手术(CABG)、心脏移植等。保险公司规定了几种治疗手段,沈律师看出无非是想把病症轻的冠心病排除在外,只有符合一定严重程度的冠心病才属于承保范围。
小张买保险的时候是在几年前,这几年随了医疗技术和手段的提高,据主治医师介绍,小张的治疗方案是保险公司约定手术方案的提升版,出血少、安全、费用低,按小张的病情也可以采取保险公司的手术方案,但对病人没什么好处,小张的病情的确非常危重。沈律师认为保险公司括号中的治疗手段应当理解为病情达到的程度,而并非指定的手术治疗方式,否则医疗技术进步,好的方案不采用非得使用落后的技术,完全不符合保险的本意。律师
其次,保险公司的条款非常专业,前文说了,连专业法医和医生都无法解释明白,何况一个普通投保人,所以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当是疾病的名称和严重的程度,并非是手术的治疗方式。应当给与小张理赔,在我们的交涉下,保险公司给与了保险金70%的友情赔偿,小张也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