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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拒付红利遭起诉

原告诉称:1993年7月2日,原告代理人作为原告监护人与被告订立编号为C某某某某某号《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合同》(下称合同)。合同首页第“1”条约定:“每五周年若被保险人尚存活时,给付相等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予保单权益人”,第五页周年增值红利条款约定:“除不丧失价值条款另有规定外,本保单为分红保单—可分享本公司之可分配盈余。律师

可分配盈余由本公司逐年决定,于保单周年日以增值红利形式派发。增值红利为保单保额以外之保险金额,本公司于给付保单保额时一并给付。”上述条款说明增值红利属于保险金额,保险金额随每年度增值红利而增加。

被告自1998年7月2日起未按照约定履行足额支付生存现金义务,经多次交涉,被告以保险合同第六页第(一)条生存现金给付条款中“给付相等于要保书上所载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予保单权益人”为由,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

原告认为,合同已经约定周年增值红利属于保险金额,与保单价值逐年增加的实际情况相符,增值红利的实质就是保险金额,因此,生存现金给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将增值红利纳入保险金额一并计算。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为保险公司拟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保险合同关于生存现金的计算存在两种解释,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不明承担不利后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合同生存现金及利息共计6329.43元。律师

被告辩称,1、涉案合同的封页对生存金作了概括性的规定,被告在合同中相对应的具体条款中,明确生存金的计算以要保书上记载的保险金额为准。原告将有关约定割裂理解,不应支持;2、保险金额不可等同于增值红利,合同约定增值红利系保额之外的保险金额,此处的保险金额仅针对增值红利,不是针对生存金;3、原告在订立合同后20年再对生存金提出异议,有失公允;4、对格式条款的解释适用不利解释规则,前提是条款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本案争议的条款约定明确,不需要对合同作出解释。

原告抗辩提出,1998年原告收到周年通知书时,想取出增值红利,便与被告业务员联系,业务员葛某建议原告取出生存金,将增值红利存放于被告处,待被保险人22周岁时,增值红利可以冲抵保险费。2010年,被保险人22周岁时,原告收到被告寄发的催缴保费通知书,因交涉未果,原告才就增值红利争议向法院起诉。现原告坚持认为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含有增值红利,应随增值红利的增值而增值,因此,生存金不应再以10,000元为计算基准。律师

1993年7月2日,原告代理人作为投保人与被告订立了《分期支付储蓄终身寿险》合同一份。约定被保险人为原告本人(时年4岁),保险品种为: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增值红利)。保障项目记载:本计划如上列保险品种,保险金额为10,000元、意外死亡及肢体残缺给付,保险金额为10,000元、豁免缴付保险费用利益,保险金额为10,000元。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到达十八岁后即取代原保单权益人成为本保单之权益人。保单第1页载明:“每五周年如被保人尚存活时,给付相等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予保单权益人”;保单周年增值红利条款载明:“除不丧失价值条款另有规定外,本保单为分红保单---可分享本公司之可分配盈余。

可分配盈余由本公司逐年决定,并于保单周年日以增值红利形式派发。增值红利为保单保额以外之保险金额,本公司于给付保单保额时一并给付”;保单利益条款载明:本保单为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以周年增值红利形式分享本公司之可分配盈余,并包括生存现金给付、意外死亡及肢体残缺给付和豁免缴付保险费利益。保单生存现金给付条款载明:“倘于保单生效第五个周年日及以后的每个第五周年日,保单未有因任何一项不丧失价值之选择而有所更改及被保人尚存活时,本公司将给付相等于要保书上所载明保险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现金予保单权益人。死亡给付条款载明:“倘被保人死亡,本公司于接到认可之死亡证明文件后,经给付要保书上所载明并经本公司核准之保险金以及应给付之增值红利予受益人。……”。律师

综上所述,通过对合同歧义条款的整体、真实意思、诚信解释后无法产生生存现金具有两种解释的结论,不利解释规则的适用便无从谈起。因原告与被告就生存现金交涉发生在先,造成被告2013年未给付年度生存金,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履约,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保险合同订立于1993年,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应适用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保险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关于被告某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乐某保险合同生存现金及利息6,329.4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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