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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指定配偶为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否合理

周女士的丈夫因发肝癌突然去世,生前购买有多份人生生死两全保险,这些保险均是周女士的丈夫用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当时周女士的丈夫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没法完成销售指标时,有时候会为自己购入人生保险,随着利率的下降,周女士和丈夫都觉得这是一项尚不错的投资理财方式,都没有将人寿保险当作一项保险产品来看到,而是当作了“类似存款的投资”。律师

在填写受益人的时候,周女士的丈夫在受益人一栏写上了自己母亲,也就是周女士婆婆名字,其丈夫去世后,周女士向保险公司索赔死亡保险金,遭到拒绝,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只能向周女士的婆婆理赔。周女士认为受益人是婆婆,她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理赔的保险金,但交保费的是丈夫,用的是她和丈夫的共同财产,所以这部分已经缴纳的保费连本带利必需由婆婆归还或者保险公司归还,当然周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和丈夫之间有保险合同,要退款恐怕已经不可能,那么剩下的只能由婆婆给付自己保险费。周女士问如果起诉的话,有没有胜算?

沈洁律师答复: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特别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受益人必需由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往往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居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的,获得的保险金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割。如果周女士的丈夫生前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她作为丈夫的配偶,婆婆作为其丈夫的母亲,都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均可以分得保险金。但现在周女士丈夫指定了受益人,那么保险金全部归受益人所有。律师

有受益人的保险金和遗产最大的不同是:不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前负有债务,死亡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无需偿还债务;而遗产先要偿付债务后,才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获得。故而周女士的婆婆可以无条件的全额获得周女士丈夫的死亡保险金,而无需负担保费。也就是说周女士要求起诉婆婆归还保费的请求不能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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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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