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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生日期填写不符,保险金有出入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业务员向原告母亲推销某少儿保险,原告母亲遂投保以原告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后在一月内收到了发票和保单。原告满22周岁时向被告申领生存金,被告工作人员称原告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要求退还一期保险费并少付保险金,原告未予同意。原告认为投保书的内容是被告业务员填写,出生日期填写错误是业务员的责任,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5,200元。律师

原告之母A以原告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少儿终身幸福某保险,双方签订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限9年,年交保险费360元,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少儿终身幸福某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的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被保险人依照年龄不同,顺次享有如下保险利益,直至身故或保单效力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1、生存给付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十五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全数。2、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上述三个保单周年日给付高中教育金。3、大学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上述四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大学教育金。4、婚嫁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22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律师

附表记载的投保年龄在7周岁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是630元、高中教育金是220元、大学教育金是220元、婚嫁金是1,100元,附表还有如下记载:“投保人投保时选择在合同约定期间若不领取(1)、(2)、(3)项中任意一项或多项,在领取婚嫁金时每少领一项可多领取一份婚嫁保险金。”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约支付每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

投保人A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投保人A投保时,作为被保险人的原告已年满7周岁,故被告应当按照保险条款中附表所记载的7周岁投保的标准支付原告保险金;原告要求被告按照6周岁投保的标准支付原告保险金5,200元缺乏合同根据,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股份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保险股份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B保险金4,400元;二、原告B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5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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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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