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被保险人在马士基公司工作多年,公司一直为所有员工购买各种保险,公司在被告处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综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从其家中H长寿路坠楼身亡。被告在拒赔通知书中称被保险人系跳楼自杀,被告没有告知相关调查证据。律师
被告认定被保险人“系跳楼自杀”缺乏相关证据,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其格式条款的属性、保险合同的保障目的以及保险公司赢利与风险并存的经营性质,被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免责理由确实成立,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向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96,000元以及逾期利息。
被告辩称,被告作出被保险人系自杀依据如下:1、涉案的公安接报回执单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其家属自述被保险人是自杀;2、现场照片显示被保险人从窗台高达1.05-1.10米的17楼高坠,而被保险人家住6楼,且被保险人的遗物手机、钥匙、拖鞋均齐整地摆放在窗台和地面上。现场情形可以排除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侵害;3、被保险人在瑞金和精神卫生中心医院的就诊情况,反映被保险人在事发前精神处于抑郁状态。因此,被保险人系自杀。其次,被告接到报案时,被保险人的葬礼已经结束,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渠道进一步取证。律师
为核实被告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向被保险人的家人(丈夫、婆婆)了解情况;至上海市交通大学医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对被保险人韩笑雪的就诊情况进行调查。
据被保险人的婆婆李建凤、丈夫陈甲陈述,情况说明确是李建凤亲笔书写,两人签字。对于情况说明上的“我们认为是跳楼自杀”字样,李建凤表述已经不清楚是否是她书写,但是笔迹又很象。陈甲反映被保险人平时工作压力大,每周陈甲带其到附近郊县散心,缓解压力。事故前一天,被保险人还和朋友一起吃饭,没有不正常。陈甲表示,葬礼当日才知晓有涉案的保单。
据瑞金医院被保险人的就诊医生金医生反映,被保险人精神上确实有抑郁状态,是否达到抑郁症的程度,仅凭一次诊治,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需要进一步就诊。因此,诊断为抑郁状态。其病情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反复,抑郁病情加重,去世时,达到抑郁症的程度。律师
从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调取的被保险人韩笑雪心里咨询记录卡显示:求询方式:夫陪。求询原因:自我评价低2月。求询内容:工作压力大、产后6月、不想上班、不想与人沟通;带团队,自己觉得困难;饮食差、消瘦;以前有抑郁发作。目前精神状态:神清、接触合作、神清且配合好;自我评价低、无法去应酬、有消极想法。处理:防消极。诊断:焦虑抑郁状态。
上海市普陀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了解被保险人韩笑雪死亡原因。据该所法医宁警官反映,当时公安部门对被保险人的体表进行了检查,认为体表的损伤符合高坠一次性形成的特征,没有其他暴力性损伤,故而排除刑事犯罪。是否系意外伤害不能认定。
本案中,原告持员工保险福利手册项下的意外伤害险等向被告主张保险金给付,被告以投保单和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A型)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项下的条款等证据主张被保险人韩某系自杀身故,被告依法有权拒赔。律师
关于被保险人是否系自杀身故问题。法医对被保险人的体表进行检查后,认为被保险人的体表没有其他暴力型损伤,其损伤符合高坠一次性形成的特征。这一结论与现场照片显示的被保险人遗物的摆放现状相吻合。因此,很难认定被保险人受到意外伤害。结合本案案发的时间、地点,以及被保险人在案发前其精神状态被诊断为抑郁状态的事实,加之目前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被保险人受到外力侵害,从证据盖然性的角度,认为被保险人韩某系自杀身亡。
其次,关于自杀免责条款是否生效问题。无论是保险凭证还是保险合同,从自杀免责条款的载体形式以及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内容分析,被告已经在涉案条款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履行了说明义务,因此,上述条款对被保险人产生效力。律师
再次,从涉案意外伤害险险种名称的文义解释分析,也可得出保险人对自杀身故的情形享有免赔的权利。鉴于本案中未发现被保险人在事故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支持被告主张免责的理由,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9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