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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并非被保险人签名无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J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为J;被保险人为E;保险期间终身;基本保险金120,000元;保费每年6,000元;交费年期终身。该合同由J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被保险人栏“E”由J代签名。合同签订后,J向人寿保险公司共计支付保险费30,000元。律师

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人身保险投保书”上被保险人处“E”签名字迹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人身保险投保书”上需检的“E”签名字迹不是E所写。另查J系E父亲。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系争合同被保险人“E”两字非被保险人E本人签名,且事后E未同意及认可该合同。系争人身保险合同应认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人寿保险公司应将J支付的保费,予以返还。系争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由J代签名,对此,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J要求人寿保险公司退一赔三的诉请,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对J该诉请,不予支持。律师

据此,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双方间签订的《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人身保险合同》无效;二、人寿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J保险费30,000元;三、J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鉴定费1,500元,由两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与第二项规定时间一并付予J)。(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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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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