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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患疾病,保险公司不愿意继续承保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W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向W出示客户权益确认书,W在该确认书记载:“本人已详细阅读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并明确以上事项”投保人栏签字确认。同时,W及被保险人F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声明和授权”栏签名确认:“本人已知晓:一年期主险、一年期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选择自动申请续保方式下,如贵公司(保险公司)审核后同意续保、收取保险费后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贵公司审核后不同意续保,不再收取保险费;保险合同、附加保险合同满期终止。”。律师

保险公司向W签发《人身保险合同》及保险单;投保主险: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及附加一年期短险:附加意外、意外医疗、健享人生A、住院日额07;被保险人:F;主险基本保险金额20,000元、保险年限终身、缴费年限30年、保险费616元;附加意外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费14元;意外医疗基本保险金额10,000元、保险费78元;健享人生A2份含可选、保险费528元;住院日额0710份、保险费380元。

《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第1.5条约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您可于保险期间届满时,按续保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自您首次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非连续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起,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若于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1、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最高续保年龄;2、主险合同交费期满。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我们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我们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我们不接受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律师

W按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被保险人F被诊断患C疾病。W遂依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共向W支付理赔款二十次左右。保险公司向W出具核保意见通知书,表示由于被保险人F患C疾病的原因,拒保以下险种:F健享人生A;F住院日额。

W诉称,W向保险公司投保平安鸿盛终身寿险及附加险:健享人生A、住院日额。现保险公司单方解除该两种附加险,违背公平、诚信原则。W向保险公司交涉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健享人生A、住院日额,本案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两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W的诉请,主要理由为相关保险条款有约定,条款第1.5条对保险期间、续保有明确约定。现因被保险人出险后,先后在保险公司处理赔二十多次,W主张的附加险保证续保期间届满,保险公司审核被保险人身体状况,认为不符合续保条件,决定不予续保,并书面通知W。保险公司拒保行为符合规定。律师

W收到保险公司交付的涉案保险合同,W并依约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主险及附加险;附加意外、意外医疗已交费6年,附加健享人生A、住院日额,交保费5年。

涉案保险合同保险单约定主险平安鸿盛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为终身,附加意外、意外医疗、健享人生A、住院日额07,保险期间均为一年期短险,对此,双方认可;《平安附加健享人生住院费用医疗保险(A)条款》第1.5条约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每五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保险公司会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如果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在此后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时向保险公司交纳续期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审核后如果保险公司不接受续保,保险公司会以书面形式通知W。该条款明确约定本案系争的附加险保险期间为1年,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

现被保险人F在保险期间1年内被诊断患C疾病,据此,保险公司按合同每5年为一保证续保期间约定,保险公司在1年保险期间届满依约给予W续保。现合同约定的5年保证续保期间已届满,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审核后不接受W要求续保系争的附加险,保险公司并已依约用书面形式通知W。保险公司不予W续保系争附加险合法有效。W诉请,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律师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W之诉,不予支持。(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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