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N之母M以N为被保险人向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保险期间终身,交费期限9年,年交保险费360元,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N。《少儿终身幸福平安保险条款》约定:“本保险的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时起至年满十四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律师
“被保险人依照年龄不同,顺次享有如下保险利益,直至身故或保单效力终止(具体标准见附表):1、生存给付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十五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全数。2、高中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15周岁、16周岁、17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上述三个保单周年日给付高中教育金。3、大学教育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18周岁、19周岁、20周岁、21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分别按上述四个保单周年日给付大学教育金。4、婚嫁金:当被保险人生存到22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时,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婚嫁金全数。”
附表记载的投保年龄在7周岁的满期生存保险金是630元、高中教育金是220元、大学教育金是220元、婚嫁金是1,100元,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按约支付每期保险费,被保险人未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高中教育金和大学教育金。律师
N诉称,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向N母亲推销平安少儿保险,N母亲遂投保以N为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后在一月内收到了发票和保单。N满22周岁时向人寿保险公司申领生存金,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N填写的出生日期与实际出生日期不符,要求退还一期保险费并少付保险金,N未予同意。N认为投保书的内容是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填写,出生日期填写错误是业务员的责任,遂起诉,请求判令人寿保险公司支付N保险金5,200元。
人寿保险公司辩称,因投保书N的出生日期错误填写,造成多计算一期保险费以及各项保险金的错误,故应该按照N实际年龄计算各项保险金,不同意N的诉讼请求,同时表示同意按照N实际年龄支付保险金4,400元,并退还多收的保险费360元。对N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并指出保险条款第3条第2款有关于年龄的约定。律师
投保人M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予遵守。投保人M投保时,作为被保险人的N已年满7周岁,故人寿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条款中附表所记载的7周岁投保的标准支付N保险金;N要求人寿保险公司按照6周岁投保的标准支付N保险金5,200元缺乏合同根据,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人寿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N陈翘楚保险金4,400元;二、N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5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