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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以为是理财产品,买错要求退费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U向人寿保险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人寿保险在人寿保险合同上签章,约定合同生效,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保险金及祝寿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R,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未指定,保险期间为终身,缴费期间20年,年交保险费95,000元。该合同由U在投保人处签名确认,被保险人签章处显示“R”签名。U支付保险费95,000元。R出具有关情况说明,表示未授权委托U梁伟、销售人员签订本案保险合同。律师

U诉称,人寿保险业务员向U推销一份价值为95,000元的理财产品,U经人寿保险业务员误导,投保了阳光人寿金富年年终身寿险(分红型),人寿保险业务员还在投保书上冒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U发现购买的是保险而不是理财产品,遂多次与人寿保险协商要求退保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双方所签人寿保险合同无效、人寿保险返还U保险费95,000元、人寿保险偿付U律师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

人寿保险辩称,不同意U的诉讼请求,理由是U对于被保险人R未在投保书上亲笔签名亦有过错,U和保险销售人员存在串通的嫌疑,损害了人寿保险的利益;如果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人寿保险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均应当由U自行承担。律师

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简易投保书上被保险人签章处“R”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结论是简易投保书上的“R”签名字迹不是R所写,双方对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系争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签章处并非R本人签名,且事后R亦未同意及认可该合同,故本案的保险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人寿保险作为专业的保险经营者,未经被保险人R同意即与U签订以被保险人R身故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U未征得被保险人R的同意,即与人寿保险签订保险合同,对造成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合同无效,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人寿保险应当返还U保险费;因无效合同造成的损失,因签订合同的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损失应各自承担,U要求人寿保险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2014)静民二(商)初字第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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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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