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失业后找了一份“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她在这份工作期间,对外销售了不少保险产品,看到有些“好的”产品也给家人或自己购买。其中她给自己的丈夫买了一份长期人寿保险,年利率8%,这几年存款利息一再降低,这份保险产品还是很好的投资。交了五六年保险费后,张女士和丈夫的感情却亮起了红灯。原来张女士业务繁忙后,经常和朋友在外唱歌,旅游,其丈夫非常不满,两人经过协商后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律师
最近又到了保费缴纳的日期,张女士想起来要缴费了,但看看合同条件,觉得自己又没有资格缴费,赶紧拿了合同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询问离婚后自己还能否为前夫缴纳人寿保险的保费。
沈洁律师答复离婚后一方对另外一方失去保险利益,关于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要求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要对保险标的必须有具有保险利益。离婚后因夫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而失去了对对方人身的投保权利,保险利益自然就消失。所以离婚后,要求被保险人自己去保险公司变更投保人为自己,不能让前夫/前妻成为投保人。所以张女士应该把这份保险交还给前夫,让他自己去办理手续和缴纳后续的保费。就算是出险,张女士也没有理赔的权利,所以赶紧去办理手续最为妥当。律师
投保人一定要和被保险人之间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分为法定的利益和约定的利益。法定的利益指因婚姻、血亲和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以及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约定的而利益是指保险人同意其享有保险利益。
张女士解释前夫同意她为自己投保,让前夫写个说明或者解释是否可行,沈洁律师认为如果张女士真的是获得保险代理资格的代理人,不会不知道这样做是不行的,哪怕同意他人为自己投保,没有姻亲或者血亲关系,也是不能为他人投保的。沈洁律师认为张女士可能只是销售保险,但没有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所以对此的理解有了误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