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先生和顾小姐结婚后,随着事业的进行,他的收入也是猛增,由于工资增加了,除去房贷和日常开销,存下了不少钱款,这时邢先生的以为老同学在从事保险销售工作,来询问邢先生有没有为自己和家人选购几款收益比较好的商业保险。碍于朋友情面,邢先生为孩子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后来孩子生病期间获得了理赔。律师
之后,他便通过同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保险,涉及养老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还购买了一些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就在事业步步高升之时,他的婚姻也步入了七年之痒,他发现妻子和同事有不正当的关系,对于妻子的背叛,邢先生无法接受,虽然平时对孩子和妻子非常宠溺,但背叛是他所不能接受的。
面对妻子对婚姻的不忠诚,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双方有一定的争议,邢先生认为个人名下的保险属于个人财产,但妻子认为虽然丈夫邢先生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但购买保险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自己应当是共有人,在离婚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律师
婚姻家庭成员投资商业保险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多则可达上百万元,少则也有数千元,保险涉及的面也非常广泛,有人身保险,有家庭财产保险,还有车险。人身保险中含有理财类的保险也非常常见。比如沈律师是不会购买任何人身类和家庭财产类的保险,但为家中两辆轿车都购买了150万元保额的第三者责任险。
在这些保险中,只有人身保险是可以予以分割和讨论的,车险和财产险的分割很少存在纠纷。对于商业保险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沈律师认为一般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的。尤其是一些分红型保险和养老保险,这类保险购买时,都以夫妻一方名义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定期缴纳保费。如果将这类保险利益在离婚中认为是个人财产,对另外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律师
对于这类保险的保单现金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保险合同主体当事人一方给付按现金价值的一半作为折价款。值得注意的是给付的是现金价值,而不是缴纳的保险费。 当然还有一种是人身意外保险,人身意外保险是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或者残疾为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人身保险。受益人可以为第三人,比如父母、配偶、子女。根据保险费规定保险利益属于第三人,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这算是例外。也就是离婚中不能分割这类保险。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这类利益如何分配,一般是采取作家补偿的方式,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扣除已发生的保险费后将剩余保险费退回,夫妻双方分割则会部分退费。如果是继续履行合同的,由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将共同缴纳的保费一半补偿给另一方。律师 |